打官司,有必要找律师吗?
打官司,说起来也简单,立案、开庭、拿判决完事儿,在如此简单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支付高昂律师费,委托律师代理,难免就成了疑问。
在高中阶段,我听过一个故事:有所学校因为某个民事纠纷成了被告,学校里一位数学老师自告奋勇,代理学校,出庭应诉,还取得了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看,这个story里面,没有法律知识的数学老师,都能打好官司。
在著名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位没有法律知识的农村妇女,挺着大肚子,也打赢了官司,全程基本不需要律师的协助。现实中,也可以经常在法院看到,当事人直接去立案、开庭。
那么诉讼真如这故事、电影一样,有无法律知识,是否委托律师代理,都无所谓嘛?基本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诉讼结果嘛?对此,笔者断然不能认同,相反笔者认为无论任何诉讼,均应委托律师代理。
以下是几个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理由:
诉讼有一套系统性的程序,前面错了,后面很难补救。这一整套的程序规定,尽可能的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但有时也给实体公平的实现造成了困难。
举个例子,诉讼法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如在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除非新增加请求与劳动仲裁中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应当就新增加请求重新申请仲裁。
如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提了未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项的赔偿请求,但未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赔偿请求,一审中才知道还可以要求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想在一审中增加这个请求,那么劳动者就需要重新申请仲裁。而仅仅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去申请仲裁,对劳动者而言是划不来的。
类似的情形还有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写错(例如应当提撤销合同之诉,结果诉状中写成了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起诉法院错误(本该由中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在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据此驳回起诉)等,都将导致需走一个更长的程序,才可实现实体权利。
而有经验的律师,则可能全面考虑整个案件,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实体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
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尊重意思自治,本是法律以人为本的体现,但是在当事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时候,作出的决定,有可能是严重违反其利益的,而这种决定在诉讼中,可能无法修改。
比如:《著作权法》中对侵权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作出了规定,在不能证明损失额、获利额的情况下,法院可在50万以下判决。某被告不知道这一规定,在对方不能证明损失额、获利额的情况下,同意赔偿对方100万元,这远远超过了国家的最高规定。法院根据这个意思表示,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后来被告知晓了这个规定,要求按照50万履行,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可能了。《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没有再审撤销的理由。
而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这个结果肯定是可以避免的。《商君书》云:法者,国之权衡也。懂法的律师,知道该赔对方多少,该向对方要多少,在做决定时,可以尽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是一个整体,条款相互联系,片面解读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大凡去诉讼的,都多少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但是如果掌握不够全面,导致结论错误,那么在诉讼中也会吃大亏。
比如:当事人知道证人可以作证,但是不知道证人需出庭作证,诉讼中,只让证人写了一份证人证言,那么最终法院会认定这个证据无效;
比如:当事人知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不知道此处的“强制性规定”包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无效。在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的合同纠纷中,认为合同违反《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变更经营主体,需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进而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支持合同无效这个观点,原告方就会败诉。
律师则可在整体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进而在结合事实,得出更为准确的法律结论,为是否诉讼、如何诉讼,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
除去以上可能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外,律师参与诉讼,还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也有效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和质量。
诉讼程序虽是简单的立案、开庭、判决,但事情并不少。立案时需要提交诸如诉状、身份证、证据材料等资料,就有当事人为提交资料,往法院跑好几趟的。资料中有些材料,当事人可能要费很大精力才能弄到,比如只知道身份号码,无身份证复印件,如何调取户籍信息,还比如只知道对方微信号,如何获取对方户籍信息,进而起诉对方等。而律师则可通过成熟路径,很快解决这一难题。
庭审中更涉及重点证明哪些事实、证据如何加工、审理流程等问题,当事人需要很好的准备庭审,就需要至少解决这些问题,而搞清楚这些问题,则必然花费很长时间,律师可是学了好多年才弄清楚这些问题中部分内容的。
对法院来说,审判任务非常繁重,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难以保障,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诉讼,抓住重点陈述事实,细则准备材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也让案情一目了然,这可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也许有人会觉得,诉讼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如果觉得凡是案件都应当委托律师的代理的话,等于是剥夺了当事人在这儿的自由。对此,笔者认为,本文的观点是理论上的应然层面的观点,仅主要考虑诉讼风险及当事人诉讼利益两个因素做出的建议,不代表一定适用于每个实际中的个案。
*本文所提律师指律师、法律工作者、其他具备诉讼法律知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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