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记36|物业费,不催是信任,催是本份

居住小区,在享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既是一个法律常识,也是生活常识,但现实生活中却总是有那种人,一方面享受着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一方面却以各种理由拖欠着物业费用,这种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又侵害了交费业主权益的行为,是那么地让人气愤。

就是这种让人气愤的行为,在那些欠费业主心中却还是理直气壮的,向他催交物业费时,还声称自己道理十足。

曾经几何,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原本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但不知从何时开始,演变的越来矛盾化了。甚至有一种取消物业的声音。

作为一个物业行业的法务人员,在此我想问一下哪些不交纳物业费用,你的法律与道德意识在哪?暂且不谈法律与道德的修养了。

物业服务人员在根据合同入驻以后,随时就是提供秩序维护、保洁、绿化及公共区域的维护与保洁服务,同时根据业主的需求,对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等维护,可谓为了一个安祥、稳定、舒适的小区,物业服务人是费了大量的心血。

但不知道,是谁给了某些业主的勇气,在小区公共绿地种菜、违章乱搭乱建、小区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各式各样的违规行为,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

这种极少数人的不良行为,损害着广大业主的权益,而因为都是业主,面对其他业主的种种行为,他们不是商量着怎么规范业主自身的不良行,反而把这种行为的发生归属于物业服务人的工作不到位,成为他们拖欠,甚至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

那么,针对这种行为,物业服务人不管吗?当然管了,好话说尽,甚至物业服务人一说,有这种行为的业主就是一句:我是小区业主,是主人,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你管不着,你再管我就不交物业费,你是我请来看们的,还要管主人了。等等,什么话都说得出。

小区道路、绿化用地是谁的呢?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很清楚地规定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不能乱搭乱建和乱种菜的。但是物业服务人只有规劝的行为,而没有制止的权利,劝说了,某些业主就是不听,不纠正、不停止侵害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人来说又能怎么样呢,这不是够成不交费的理由啊?这时是需要业主来站出来说话右耳,但面对这种行为,绝大多数的业主选择是沉默,把责任推到物业服务人身上。

此时,物业服务人只能说,宝宝也苦啊!我的心,有谁懂啊?

大家知道,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转,是和广大业主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种支持最简单、最具体的就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用。

为好让业主能够准时、正常交纳物业费用,物业项目能够正常地运转和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人也是费尽心血,一方面想尽一切办法来做好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不适的做着催收工作。

面对物业服务人的各种方式提醒应交纳物业费用,有些业主又不乐意了,拖着就是不交,认为催交物业费用,让其没面子。

那于不交物业费的行为,可以催吗?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所以,我说业主们,对于该交的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催是对你的信任,催,是其本份。

物业服务人为你提供了物业服务就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这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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