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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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张三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六年,现在不去单位上班了。
张三咨询,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然后我们再逐一落实,看看张三不去单位上班,具体涉及到什么情况,再判断张三能否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根据法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
一、如果张三基于以下理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张三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如果单位因为以下原因辞退张三,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如果是张三和单位双方协商,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所有对案情的解答,都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都需要针对法律进行比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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