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第1篇】公司变相裁员,我该如何应对?

法律咨询1:

工作快两年,没签劳动合同,即将被辞退,老板说没有补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1:

你好,接下来从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若用工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你已经工作了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被辞退,可以索要双倍的工资,同时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还应当获得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若是违法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则应当双倍补偿。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维权途径有以下这几种,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1.协商。你可以找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如何解决。2.调解。你还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3.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4.诉讼。如果你将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5.监察举报投诉。

最后,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

法律咨询2:

工作三年公司没有买保险,没有签用工合同,受到工伤没有申请工伤鉴定,没有痊愈要降低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能起诉么?

律师解答2:

您好,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则公司的这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在公司所在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服仲裁结果,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与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您所述,您已经工作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你们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是视为您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社保问题。公司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办理社会保险,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三年社会保险。

第三,关于工伤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申请工伤认定,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之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给您认定工伤,您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的所有待遇。

第四,关于降低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间是12个月,在这段期间,工资不能降低。

法律咨询3: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现在取消了福利待遇包吃和通勤车,还有将原来的5天工作制改为6天工作制,工资还和以前一样,公司这样是在变相裁员,公司这样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吗?我不想做了,请问怎样可以拿到赔偿金?

律师解答3:

您好,公司将5天工作制改为6天工作制,是否涉嫌违法要看具体情形,分析如下:

一方面,如果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就改变福利待遇与工时制度,并且该改变片面降低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待遇的约定,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由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您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公司改变工作制度后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4小时,则属于加班;若未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则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4:

您好,我于1月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勤天数有20天,公司为我这个月购买了社保,但是以公司不承担我本月解除合同后的社保为由从工资上直接扣除公司承担的部分。请问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想了解社保法中哪项条例支撑我这种情况?维权应到哪个部门?

律师解答4:

您好,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则前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实际出勤工作20天,与公司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当月应当为您缴纳社保。并且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应由您负担,这是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单位虽在社保机构为您缴纳了社保,但是从您工资内扣除了单位承担的部分,从本质上来说,单位并未足额支付您当月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应情况,由其责令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咨询5:

单位不给交公积金,国家有相关规定必须交公积金吗?如果有规定,我该向哪个主管部门反应呢?

律师解答5:

您好!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公积金交存的规定;有关公积金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催缴,或者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您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催缴,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在您与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单位并未缴纳,您也可以向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由于未能详细了解您的情况,以上回答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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