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反杀案与现行法律
20180901
其实这件事原本与我无关,一方面这件事距离我太远,一方面我可能根本就碰不上这种事情,然而这件事却与我息息相关。类似的事情在我的生活中还是常见的,但是由于无视而使其助长,进而产生自我蔑视。
我曾经参与过选举代表的投票,但是并没有重视而视同儿戏,使得我的话语权化实为虚,从而成就了一种自我边缘现象,实际上是一种放弃,一种咎由自取。
对于这件事,我抱有同样的态度,但是由于一种调侃的对赌,使得我也不得不去思考这个问题。为此我不得不在网上搜索,以期获得信息和支持,但是看了半天,的确有一些收获,但是也有一些困惑,但是我还是能够通过分析和思考,做出我的判断很决定。
现实中的每个人,对于一件事情,都会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这些分析和判断都是按照自己的经验、感受、体会和对事件的感悟得出的,当然会有各种各样,但是不管怎么说,这该就是民意。
前些天听了诺奖得主阿列克谢耶维奇的作品,体会了她的真实,而我体会这种真实就是一种非官方的、被挑选的、不曾或少有披露的声音和言论,虽然她声称不带有观点,然而由于这样的操作,使得其明显带有一种倾向。同样的我也想采用这样的方法,看看这里的声音都是什么样子的,看下来还真的有些意思,因此我用“汇总”作为我的题目,来记录我的阅读,但是我可能还要说出我的观点,也算我的学习体会。
总体而言,关于法律和对事件的定性,我是外行,如果说是45号钢的含碳量、机械性能、适用于什么场合等的事情,我还能说上一两句,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说我就没有发言权,因为这可能根本就不是一码事。
以下是我的汇总和体会。
1.言论的构成
这件事情如今已经在媒体上热议,总体上有两个阵营,一个是所谓的业内人士,也可以叫专家,这些人“熟知”法律条款,说出话来条条是道,但是总体感觉是在说教,没有自我的感受;一个是吃瓜群众,他们可能并不熟悉法律条款,但是他们有自我的感受,而我感觉也真是这些人的感受,应该是真实的。
这两类人的感受大相径庭,对事件的评价所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其根本在于能否设身处地的感受和思考,换句话说,那些专家不会把自己放到真实的场景之中,他们高高在上,也不可能身处这样的场景,而吃瓜群众时时身处这样的环境,或许也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因此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记得有一个笑话,晋惠帝司马衷在百姓饥荒时说过“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或可以再说当下的事情。
2.官媒的言论
其实吃瓜群众的言论,就像蚊子放屁,根本就是无关痛痒,可能还赶不上苍蝇的放屁呢,而能够引领的导向的是官媒的声音,然而官媒的声音却也如此的雷人与不靠谱。
首先是江苏检察的官微发了一个消息,“以暴制暴”不被允许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这个消息有严重的混淆视听,胡言乱语的味道,其基本出发点就有严重的问题,因为其所叙述的事实,根本就不是“暴”,明明是“害”,“受害”,却被官媒冠以为“暴”,张冠李戴不说,显然的作为专业机构的“检察”,居然能够说出这样话,不可笑吗,而可悲的是江苏检察可是官微呀,正宗的专业机构呀,他可不是苍蝇蚊子呀,他要是发声,那可不是一般的“响”呀。
再一个就是央视财经的评论,“如果凭几个镜头就能断案了,还要法官干嘛”。关于这件事,并不复杂,过程也不长,而且有图有真相,可以说简单明了,是非明了,还用得着神神秘秘的、左顾右盼的处理吗。央视财经也不是苍蝇和蚊子。
类似的官媒的言论还有很多,不用去看,想想就会知道,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他们的屁股坐在哪儿里了,他们真的就知道嘛?
3.吃瓜群众的言论
这个不用说,每个人都是吃瓜群众,我也是吃瓜群众,我的言论是:反杀案被杀死的宝马车司机就是该死,而且是死有余辜,而骑电动车的人无罪。
4.专家的言论说明现行法律的缺失
还有一群人,就是专家,这些人在“津津乐道”的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特殊防伪”等等的问题,说明中国现行法律的缺失。
中国现行法律的缺失,这句话绝不是危言耸听,这确是现实。
5.民意与法律
网上还有一种论点,就是说民意不能裹挟法律,这个说法很有趣。
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和民意该是什么关系呢,按照上述这个论点,民意与法律该是什么关系呢?
我有一个幼稚的观点,就是如果法律不能代表民意,不能体现民意,那么法律代表什么,体现什么,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还有,民意在什么时候能够裹挟法律,民意又在什么时候裹挟过法律。
6.中国现行法律也是一块石头
按照归类,中国现行法律是大陆法系,也就是成文法,法律规定了每一个环节的行为准则,并依据于此判别个人的行为。但是成文法无法面面俱到,法律体系仅仅是一个框架,当有原有框架在没有涉及的事件,就需要添加和补充,最常见的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简单的说,就是法律补丁,而也就是法律补丁,使得法律千疮百孔,并无定论。
在这个事件出现之后,人民日报海外网,就发了一条消息:人民日报: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不适合中国,从其标题上就可以看到他的倾向,也可以看到其发文的目的。
人民日报为什么要在这个时间发文呢。网上还有一些言论,就是类似事件在国外的处理方法,结论一边倒的是:宝马司机该死,电动车司机无罪。官媒,人民日报的官媒,在此时给出这样的言论,实在是滑稽可笑。
如果回顾任何的其他事件,一经出现,官媒思路模式首先是国外如何,并为此举找到一个“范例”,然后再说现在我们这样做是如何的合理与无奈,那么为什么在这件事情上却不能再看看国外的“范例”,甚至都不能说国外的“范例”,这里面的逻辑是什么呢。
再说回到中国的现行法律。
其实中国的现行法律是一个四不像,就像人民日报的官媒上说的那样,中国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的。当然人民日报的官媒更不可能是苍蝇和蚊子,但是有些问题不是说说就可以的。
按照我的理解,在某些方面,中国的现行法律,是在大陆法系的外衣下,做着海洋法系的事情,或者说是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结合,是一个摇摆的法系,其结果就像是算命先生说的话,可以两头堵,看需要。
彭宇案开启了判例法的第一案,而由此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放出来的是一系列的无奈。类似的事情,绝不止此一个,而“反杀案”或许该成为下一个。
那么在海洋法系中,有一个陪审团制度,那么陪审团又是什么呢,陪审团的意见又有什么含义呢。我理解,所谓陪审团的意见,就是民意。假如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在海洋法系里面民意和法律是什么关系呢,我理解法律不仅要尊重民意,法律还要顺应民意。
7.总结
至此,我也说说我的观点。
——法律必须顺从民意,法律必须代表民意。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也必须修改。
——民意是大象,大象的吼声可以推倒一切。
——宝马司机该死,电动车司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