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座”,道德谴责已然无用!

就在前几日,又发生了一起现代版“农夫与蛇”的事。由于哄孩子睡觉,一位宝妈好心将买的两个座的其中一个让与一位女子,谁知该女子坐下后手机开外放且声音很大,怕影响到孩子睡觉,这位宝妈先是示意该女子小声点,谁知该女子随即提高了说话的嗓音,这位宝妈无奈只好劝其离开却遭到了该女子的辱骂,还霸占着座位不离开。

这类事件现在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时不时都会发生公共交通“霸座”事件。对于“霸座”者来说,他们既然能够不顾及别人的眼光,甚至对于被“霸座”者的态度都是咄咄逼人,那么,在道德方面他(她)们也不会有所顾忌。所以,光是从道德方面去谴责他(她)们明显是没用的,如果遇到做事激进的人可能还会吃更多的亏。那么我们是不是那这些“霸座”者没办法呢?当然不是。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此规定,此次“霸座”的女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依据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铁路部门也会对“霸座”的当事人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这类事件不会就此消失,面对“霸座”者,我们最好的武器就是法律,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才会让我们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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