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就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企业提前交纳出去的增值税,后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交纳增值税。
现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跟企业收回了外面的欠账性质一样,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除了做了坏账注销的债权重新收回外,其余的债权收回,谁见过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2: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就是满足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比例多抵减一部分(10%或15%)。
这个政策,是国家给予部分行业的特殊政策,不具有普惠性,不是人人都能享受的。
由于多抵减了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就可以少交一点税。
对于少交的增值税,国家也没有指定专门的用途,当然就是企业的盈利了。
根据规定,凡是国家给的“好处”,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都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3:个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王某2020年职务晋升但是工资未确定,每月实际收入8000元(老工资),其中有1000元车补可以填入到税前扣除里。2021年1月工资确定为每月8500元(新工资),且其中没有了可以免税的1000元车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那么王某是不是就等于2020年每个月少报了1000元收入?请问出现这种情况2021年1月该如何报税,是从2020年1月开始更正申报还是等2021年3月让其汇算清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应该分析王某2020年所取得车补1000元是否可以免税,具体要查询当地的规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出台有车补和通讯补助的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出台过标准。
如果王某取得车补符合免税的规定,当然就不需要更改,2021年执行新的工资收入标准后就按照新标准申报即可。
如果王某2020年取得的车补不满足免税的标准,或虽满足免税标准但是税前扣除金额超标的,原则上属于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金额错误,个人应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包括月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多数是采用汇算清缴。
问题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水果销售发票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水果,免增值税。
2、如果是购进后销售,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鲜水果,税率是9%(农产品是低税率);如果是进行深加工后销售,税率13%,比如水果罐头。
当然,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销售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5:新公司刚开,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工程物资盘亏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转出吗?
解答:
对于盘亏的工程物资,先需要查明盘亏的原因。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对于工程物资盘亏,查明原因的时候,就需要分辨原因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6:请问投资性房地产断租期间折旧计入哪里?
取得租金收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闲置状态没有租金时,还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吗?但是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可以匹配呀
还是像闲置的固定资产一样,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解答:
按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
在出租的时候,有收入,把折旧计入成本,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如果没有出租了,没有收入,折旧依然需要继续。我个人理解这是一个管理问题:
1、想出租但是没有出租出去,是企业管理的问题(推销或策略等存在问题);
2、暂时不想出租出去,想对房屋进行简单的维修等后再出租,也是管理问题;
3、想改变用途,但是还没有想好或来得及实施,也是管理问题;
4、不想出租了,就想坐等房屋涨价,然后把房屋卖出去等,也是管理问题。
因此,我个人认为,以成本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断租期间的折旧,还是计入“管理费用”比较好。
问题7: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分红时,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特别说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差别化政策针对的全部是“个人”,并不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问题8: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这个分录是什么业务做出来的?
解答:
这个会计分录主要是服务行业(第三产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直接用于营业或销售的。
比如,餐饮行业购进的生鲜食材,购进后直接交给后厨使用,用于后厨加工生产对外销售的菜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这类核算方法,属于比较简单的,没有中间的入库环节、生产成本归集环节,是直接跳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所以,对于这类成本,比如餐饮行业在月末通过盘存来倒扎成本。
月末的时候根据盘点剩余的食材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后厨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原材料-后厨(红字)
等到次月的月初,再把这部分金额直接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蓝字)
贷:原材料-后厨(蓝字)
其他服务行业,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
问题9: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解答:
例如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关注我,每天分享财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