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5

案例一:劳动关系

员工韩某与企业签订了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前20 天,人力资源部才通知韩某不再和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员工认为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属于企业默认同意续签。人力资源部只同意经济补偿并不认为企业默认同意和该员工形成续签的事实。韩某不服气向当地申请仲裁。

问题1.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员工是否能得到补偿

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续签,如企业不同意续签,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与企业合同到期,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则企业不需补偿。




案例分析二:劳动关系

张小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经营主管,全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2014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说明。

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请问该公司做法合理么?

分析:

该公司做法不合理,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換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但孙小姐不属于以上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作者:稳当当

                                    日期: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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