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价值论与我的价值论

在亚当斯密那里,我认为他的“价值”一词有大约有两个方向的意义,它有时表示耗费多少劳动时可以获得物品的效用价值数量(收入),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支出),而购买力是以劳动作为交换价值尺度的,他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此外,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在劳动价值上又是二元的。一方面,他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商品的价值决定于“获得它的辛苦与麻烦”,即决定于生产商品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必要劳动量或劳动代价,这个是从消费者角度获得商品能满足自己的使用价值时要而言;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商品价值“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个是从生产者角度而言。因为生产者交换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获得了货币或等于可以再用货币支配社会市场中他人的劳动量为其劳动生产满足他们需求的效用价值,由于没有细分明确区别劳动代价与补偿以及使用价值的主观与客观性,这样,许多价值论都好像能从他的学说中找到部分相对应的逻辑思维,甚至是他在论述持有占有商品的生产者或厂商(卖方)与持有货币的消费者之间时,也等于商品是使生产者或厂商(卖方)能够购买或支配他人与社会的劳动量,这个其实也是没有错,就是说买卖其实也是相对的,当你以某种占有物交换对自我主观有效用的物品或支配劳动补偿的货币时,购买付出的物哪怕不是货币这种价值尺度,其实背后也是存在着购买者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因为在亚当斯密认为价值是以人为价值尺度的,而劳动量作为以人获得追求物品使用价值的基本上的生命活动中新陈代谢的异化作用能量形式,正是对环境中的物质资源使用价值或对人有用能量进行同化作用补偿时的代价,只是要多少补偿才能抵消耗费的代价,或要耗费多少代价才能获得补偿,这个才是价值的核心问题,在我的价值论认为,不管是作为耗费劳动力价值(T)的产生的使用价值实现的补偿(L)还是劳动产品供给量(q)的使用价值补偿(d),在孤立系统中都是补偿代价递弱的,即按我的价值公式由于在孤立系统中供给量q总是大于实现的需求量d,所以,依据价值公式L=T(d/q)→L/T=d/q<1,由d/q<1→L/T<1,可见,整体上的确是补偿代价递弱(这个是被爱因斯坦称为第一宇宙法则的熵增原理的体现)。但在开放系统中却可能(d/L)/(q/T)≥1,因为,人(主体)也许不能控制使整体系统的物质能量的供给量q与需求量d之比d≥q的逆转,而总是不可避免的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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