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二手房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买房子是中国人的大事,但是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以下这个案件是一个整体诉讼思路的确认问题,所以不能采用单一的问题询问的方式,下面简单去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问题:2021年11月我在郑州买了一套二手房,卖方当时该房产处于限购期无法买卖,但是还是在中介以及卖方配合下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12月交房之后我了解到该小区还是在使用临水临电并且未开通暖气,物业反馈是尚未达到供暖入住率。但是截止到22年4月物业仍未解决水电暖问题,小区业主均意图进行维权。并且在购房当时合同中说明该小区是水电暖均接入市政,我并不知道该小区水电等问题给我房屋的使用造成如此大的麻烦,但是我已经进行装修花费十几万,所以要求退房,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给付违约金并要求卖方赔偿装修损失。

思考:

一、本案的基础关系是什么?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①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②卖方(原业主)与买方(当事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其中中介作为居间方承担居间责任。当事人的考量是退房所以不存在考虑与开发商之间的第一个合同关系,以下仅就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论证。

二、本案调查取证重点是什么?

在本案中当事人意图以在缔约过程中因受卖方欺诈签订了合同而要求撤销合同,本案处理的基础关系是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卖方隐瞒了相关事实导致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引发的构成缔约过失的纠纷,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房屋附属设施未达合同约定而引发的构成违约的纠纷。交房之后买方发现经常停水停电只是一个契机,正是基于这个问题才展开调查,之后便停止装修工程,并逐步发现卖方以及中介在缔约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并未告知该房屋临水临电的情况,且严重影响当事人对购房选择权的行使。所以本案应当以本案缔约阶段的情况为事实调查重点,而非合同履行阶段涉案房屋的现状。

三、本案处理路径是什么?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处理本案的路径应当是判断如下四个存在递进关系的问题:

1卖方以及中介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有隐瞒的情节;

2假如卖方以及中介有隐瞒的情节,买方对卖方以及中介隐瞒的事实是否有发现的可能;

3假如卖方以及中介有隐瞒的情节,卖方以及中介是否有权利去隐瞒事实;

4卖方以及中介所隐瞒的事实是否对买方合同目的造成侵害,能否撤销合同;

5撤销合同之后违约金等计算。

以下就上述问题需要逐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及查找相关数据,并且向当事人进行诉讼策略确认以及风险告知。在很多案件的经办过程中,当事人自身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会对律师不信任,不给律师看证据、不和律师讲实话,以为自己的诉求找到律师就可以搞定,但欺骗律师实则也是欺骗自己,所以一定要向自己的代理人坦诚沟通相关问题细节并逐步推演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才可能获得案件的胜利。

1卖方以及中介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有隐瞒的情节?

卖方以及中介在缔约过程中隐瞒情节如下:

①房屋限购情况②房屋临水临电且经常给生活造成不便情况

就房屋的限购情况来说,在缔约当时可能存在未向买方披露,买方认为是该房屋可以自由进行购销。

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卖方的时候,卖方知晓房屋是临水临电情况,并且在业主群内也多次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卖方明显是对该情况是知情的,并且该小区多个业主将房屋进行抛售,中介在该小区附近拿到房源应就该类影响房屋价格以及业主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解,但卖方以及中介缔约过程中未告知该情形,买方后来也得知该小区业主未将该小区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是想要找到接盘的人将房子卖个好价格。、

2假如卖方以及中介有隐瞒的情节,买方对卖方以及中介隐瞒的事实是否有发现的可能?

①卖方及中介出于促单考虑没有披露限售的事情但之后买方进行房屋过户等手续其不可能不知道郑州房屋的限购政策,即使是在缔约过程中未告知该情况,但在房屋购买的时候买方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会存在货比三家并了解当地限购政策的情况,买方明显是可以发现的且买方仍旧进行过户也是以实际行为表示对于限售事宜的接受。

②就该小区的临水临电情况其实是可以通过调查以及搜索公开信息进行查找的,本案中该小区临水临电情况未向政府以及媒体反映,也没有公开该信息,但买方确实是没有进行调查,所以就买方是否发现隐瞒事实或者是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问题部分存疑。

3假如卖方以及中介有隐瞒的情节,卖方以及中介是否有权利去隐瞒事实?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以及中介明显知道该房屋存在临水临电等基础设施问题是一个影响正常生活的严重问题且解决需要与开发商长时间沟通以及可能另外支付费用,更应当在与买方缔约的过程中向买方披露。

并且法律规定一般房屋卖方需要向买方披露义务包括:

①房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

②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③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

④对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

⑤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

⑥其他重大事项披露义务

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需要及时披露,例如房屋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周边情况、基础设施问题(例如学区房)、各项市政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等,如果存在相关情况故意隐瞒,很有可能构成欺诈,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或撤销。

4卖方以及中介所隐瞒的事实是否对买方合同目的造成侵害,能否撤销合同?

①没有披露限售的事情一般对合同目的造成影响较小,且一般不是撤销合同支持的情况。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4797号裁定中意见是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各地的限购政策并不是强制性法律,多是规定,并且存在房住不炒原则不影响居住的情况下,单纯未披露限购政策一般不能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

②没有披露房屋临水临电无暖情况对于买方为结婚居住买房来说是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的,该小区多次因为临时停电导致业主被困小区电梯,也因此在夏季存在纳凉冬季存在采暖的重大问题。且买方以市场价格购入该房屋,就其出于居住需要来说,隐瞒行为无疑是严重侵害买方的购房选择权。且目前现状是该小区临水临电无暖的状态要持续较长时间并且维权成本时间均付出较多,买方买房居住的基础目的实现存在很大障碍。

5撤销合同之后违约金等计算。

如被法院认定该合同撤销,应该就①房屋过户给原业主(卖方);②两次过户中间产生的居间费、税费应由原业主以及中介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③买方就交房后还贷部分金额应由原业主(卖方)承担;④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就违约部分进行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向买方给付违约金;⑤因为买方在知道临水临电情况之后装修工作还没有全面停工,所以买方装修部分看是否能够移动,如果不能移动部分可以认定为对房屋的增值的话,可以就该增值部分与卖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需要就该房屋增值部分进行核定。但就买方明知临水临电之后继续装修部分一般应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论证是否能够认定合同无效撤销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况,就本案来说讨论合同撤销的相关情况,其中买方是否明知将会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律师需要就此进行严格论证,并告知当事人相关风险情况。

精进以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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