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定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典当公司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行为,甚至某些典当公司直接明目张胆的进行着民间借贷。典当公司名为典当视为借贷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写了用股权质押、房产抵押等等,但均不办理相应的登记。这类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是“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等等,不会有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因为此类业务需要经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特许资格,也就是金融许可证。

        那么,典当公司未经许可进行贷款业务也就是民间借贷,怎么定性呢?

        根据《非法金融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及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经营活动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之规定,国家已明令禁止此类行为,其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58号文,200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典当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也就是说,依据无效合同的不能获得利息,已经获得的利息也应当返还,当然借款人取得的本金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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