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到浓时难落笔

      今天我们也来谈谈年金保险,我也用一句美妙的话语来形容年金,那就是情到浓时难落笔,比如,父母想赠与一笔钱给孩子,但是担心子女的婚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要避免这个风险,自然是签署一份单方的赠与协议,约定赠与仅仅是给自己的子女的。但是,看似简单,你能落下这一笔吗?

      年金保险是否可以类化成一种赠与工具的法律模型的替代呢?我认为,完全可行。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赠与或者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实际上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的一种保险产品,它以投保人购买保险,被保险人领取生存受益金为相应的法律模型。

      保险工具实际上是由一个人的钱转化为另一个人的钱的相应的金融工具。所以,由一代购买保险,二代享受相应的保险金这种方式实际上完成了一次实质上的赠与,这种赠与不需要去公证处或者找律师签订赠与合同,也不需要在子女结婚前,通过赠与合同表明赠与对象的方式导致双方形成尴尬的局面。因此就可以运用有温度的金融工具来替代冰冷的法律工具。

类比于赠与协议的法律模型,年金其实并不是完全可以脱离法律工具的一种金融工具,如果单纯地以年金类保险作为赠与通道,可能会遇到生存金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尴尬,但是,毕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有限,保证了控制权。

所以金融工具不是唯一的,法律工具也不是唯一的,往往需要金融工具、法律工具共同组合才能完成年金类保险替代赠与合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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