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罗蓬村委翻园、芬茂小组提出土地确权的要求

【陈太真律师按】一个社会的基本权利模型,源自何处?对于广阔的土地,行政制度为其背书,因此而得到权利人的确认与权利空间。现代社会组织的交织、生产交易甚至构建于权利基础之上的金融活动莫不根植于清晰且明确的产权组织状态。隐身于现代光环之中,这些朴素而真挚的村民,以实际的行动去提出对脚下的这一土地赋予行政的意志,不只是一种内心冲动。他们有着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律师电话13054462973)

---------------------------------三亚。罗蓬村委会翻园、芬茂小组之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民小组,负责人:苏余贵,小组组长。

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芬茂村民小组,负责人: 吴武强,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保球村民小组,负责人:黎明,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三娘村小组,负责人: 吉文辉 ,小组组长。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明豪,罗蓬村主任。

        2018年至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因三亚市民政局建设吉阳区荔仙公墓项目(二期工程)的需要,征收位于吉阳区罗蓬村集体土地,该土地或分别归属罗蓬村翻园村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中村村民小组、保球村民小组、三娘村小组所有。吉阳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却未能履责向罗蓬村委及翻园、芬茂、中村、保球村小组明确裁断荔仙公墓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归属。

        日前,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具文述及前述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要求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小组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征收土地的权属认定及补偿款分配问题。

      1982年以前,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作为自然村庄存在,时称“某某生产队”。其历史形成的村辖集体土地范围一直得到属地政府的行政管理确认,却囿于其时行政条件,无法开展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而沿袭旧状至今。现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36条,特陈述请求如下:

        1,出具土地界线核定书确认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荔仙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位于吉阳区罗蓬村约1500亩集体土地分别归属罗蓬村翻园村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中村小组、保球村民小组、三娘村小组所有的具体土地范围及面积。

          2,认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荔仙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位于吉阳区罗蓬村约1500 亩集体土地分别归属罗蓬村翻园村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中村小组、保球村民小组、三娘村小组所有的上述集体土地属性及其相应的征收补偿类别。

          3,确认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小组 1982 林权证(编号022706)证载林地三深岭,东至公社交界区,南至芬茂队管界,西至三任水田,北至三作队管界,以上指界四至范围土地面积386.38亩之土地权属人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小组(具体测绘范围见《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琼思测鉴201908013号);

      4,确认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芬茂村小组 1982 林权证(编号022707)证载范围:东至田独公社大茅分界区、南至本村的中村交界区、西至芬茂组水田、北至翻园组交界区林地;以上指界四至范围土地面积453.08亩之土地权属人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芬茂村小组(具体测绘范围见《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琼思测鉴201908013号);

事实和理由:

        1982年9月12日,崖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时称番园生产队)颁发林权证(编号022706)。该证载明林权所有人为番园生产队,林地三深岭,造林面积为138亩,东至公社交界区,南至芬茂队管界,西至三任水田,北至三作队管界。该证是崖县人民政府依法制作的权属凭证,至今有效。其为申请人对该争议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直接证明。

        荔仙园公墓二期项目征地范围包括三深岭林地。故,申请人即为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该争议林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陈述权、知情权以及征收补偿诸等权利。申请人有权享有行政程序及法律程序上的法定救济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吉阳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荔仙园公墓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该项目土地征收涉及吉阳区罗蓬村约1500亩分别归属罗蓬村翻园村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中村小组、保球村民小组、三娘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认定,政府或土地行政部门应予以出具土地界线核定书。否则,难以明确各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及征地补偿分配。

        申请人尤其提出的是,荔仙公墓项目(二期工程)征收位于吉阳区罗蓬村约1500亩集体土地涉及不同的集体土地属性(或为林地、或为基本水田、或为坡地、或为宅基地),均直接影响至过往政府对相应土地履行管理职责而形成的行政登记或行政管理状态的有效性及土地权属人的补偿权益,因此,吉阳区人民政府或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有职责明确认定罗蓬村翻园村民小组、芬茂村民小组、保球村民小组、中村小组、三娘村小组列入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属性及其相应的征收补偿类别。

      2019年10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测绘翻园、芬茂1982年林权证范围出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琼思测鉴201908013号),报告称:1,芬茂村民小组代表现场面积指认的土地面积为453.08亩;其中有75.90亩土地落在保球村民小组名下涉案《林权证》项下的土地范围内;2,翻园村民小组代表现场指认的土地面积为386.38亩;其中有21.79亩土地落在保球村民小组名下涉案《林权证》项下的土地范围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申请人期待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职责开展征收工作,期待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尊重历史事实核实上述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及确切界线,以充分保护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权属人依法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以积极履责确认土地权属人之权属土地。

          此致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翻园村民小组,苏余贵;                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芬茂村民小组,吴武强             


                                2019年1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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