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那些事

【裁判要旨】      车主将车出借时有无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决定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孙某系孙某某的父亲,将车借给已成年的儿子孙某某。孙某某在KTV喝醉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高某,高某出车祸造成李某死亡。李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判决车主和肇事者各承担50%的责任。孙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实务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孙某出借车辆是否存在过错,孙某和孙某某是亲属关系,有无影响责任承担比例问题。   1、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孙某,将车借给其儿子,孙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同时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互相扶持的关系,驾驶人已成年,应视为其驾驶行为已经经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孙某将车借给儿子孙某某,儿子作为成年人,有相应的驾驶证,孙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而孙某某明知高某无驾驶证或可能醉酒等原因丧失驾驶能力情况下,仍然将车钥匙交给高某,违反一般人通常的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孙孙某明知道高某无驾驶证仍将车出借,存在明显过错。即使孙某某所述,高某趁其不备拿走钥匙,但其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并没有控制车辆,也没有享受运行利益,不存在过错。   2、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存在过错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我认为承担比例不应当超过总赔偿额40%。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是间接促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共同侵权造成,不属于连带责任。这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鉴于中国人情社会,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是处于好心施惠,但承担比例不宜过高,并非直接侵权人。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具体过错程度。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辆出借并造成严重后果,驾驶人没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可以判决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如车辆存在瑕疵等,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是否尽到一个合理的、谨慎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即一般注意义务,可以在10%-30%范围内判决,否则加重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义务。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需要尽到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碍于人情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能力的人,否则将造成我们不能承受的严重后果。生命之重,希望我们都能且活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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