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的这种行为,法理不容,应该依法从严处罚

2020年12月27日早8时14分,辽宁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系列案件。开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金普盛浴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目前,该案件已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一人),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

——央视新闻客户端

这是今天早上发生的事件,在辽宁省开原市,短短的几分钟之内,7人死亡,7人受伤。

伤害是一种原罪,不管是伤害他人,还是伤害自己,而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却在大庭广众之下,持刀伤人,堂而皇之地伤害了7条人命,甚至砍伤了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一人。

杨某某的这种随意伤人的行为,属于随机地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可能杨某某的熟人,会为他言语开脱,说他是精神病人,具有精神病史,可能这次属于随机性作案。

但他的这种行为,法理不容!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杨某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不能单纯地依靠周围亲属的言语,也不能单纯地看是否具有精神病证明,而是需要依靠法院的判断,一切都应该以法律为依据。

其次,从道理的角度分析,杨某某的这种持刀伤人的行为,伤害了14人,其中7人死亡,7人受伤,俗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虽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但是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予以严惩。

最后,从情理的角度分析,受伤害的14人中,有父亲、有儿子、有兄弟、有朋友,可能他伤害的某一个人,就是别人家庭的全部支柱,他在短短的几分钟内,给14个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伤痛,甚至彻底毁去了某些家庭的希望。

伤害是种原罪,杨某某的这种持刀伤人的行为,法理不容,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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