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社接受捐赠怎么开票?
解答:
接受捐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作社属于营利组织,无接受公益捐赠的资格,也无资格在财政部门领取专门的捐赠票据。
因此,如果捐赠方不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可以由合作社自制《接受捐赠函》之类的文书,并加盖合作社印章以及负责人签名等。
如果对方需要正式捐赠票据,并希望在税前扣除的(包括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最好经过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或县级政府以及部门,按照“指定用途捐赠”方式办理。
问题2:代缴电费如何做进项税转出?
我们公司的楼有一部分租出去了,然后为了方便我们会帮楼里面的公司代缴电费,就是现在要做一个关于电费的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是单独做吗?一般转出的部分是直接用总的减去我们公司自己的部分吗?代缴电费进项税转出的借方科目一般写什么?
解答:
在实务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
实务中,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分摊方式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
出租方按照转售水电,向承租方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其中,对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出租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按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其他业务成本
4.转售电力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证,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向承租方收取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承租方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作为成本费用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出租方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水费时,出租方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承租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部分地区税务局不认可代收代付水电费,认为都是一种转售行为。)
2.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代收代付电费时,出租方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其他应收款-承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并提供分割单等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三、 对比分析
1、采用分摊(分割单)的方法,承租方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所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时,浪费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如果承租方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采用分摊(分割单)的方法,出租方也不能享受到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租方还是采用转售水电费的方法比较好。
问题3:为什么公司要贴个固定资产标签?
解答:
企业对固定资产贴个标签,当然是为方便管理与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比较规范的企业或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都是制定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等,其中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实务中除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外,通常也会给固定资产粘贴标签或钉上铭牌,标签或铭牌实际上就是简化版的固定资产卡片,也相当于是是固定资产的“身份证”,方便企业的资产管理。
问题4:请问企业取得与非货币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只能采用总额法核算吗?
解答:
一、问题结论
根据财会〔2017〕15号文发布的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非货币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既可以采用总额法核算,也可以采用净额法核算。
二、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规定中: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
2、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
三、实务案例
【案例】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00万元,用于购买研发设备,不含税价200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取得专票。
(一)净额法核算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00万元
2、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3、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二)总额法核算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00万元
2、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3、设备折旧
假设折旧年限10年,每年折旧金额=200/10=20万元
借:管理费用 20万元
贷:累计折旧 20万
4、摊销
“递延收益”按折旧年限摊销,每年摊销金额=100/10=1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问题5:请教一个个人税务问题,同样年收入不同的发放,交的税一样多吗?
解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假设性的问题,还真的不一定。
1、同样性质的年收入,不同的发放,可能导致平时扣税不一样,但是年终汇算后结果是一样的。
比如,甲只有工资收入,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即便是每月发放不一样,但是最终汇算结果是一样的;甚至只是在一个单位发放的情况下,连年度预缴金额都是一样的;如果是两个单位发,可能会出现与一个单位发,预缴金额不一致。
比如,乙作为自由职业者,只有“劳务报酬所得”,不同的发放方式,可能导致预缴税金不一致,但是汇算后结果还是一样。
2、如果年收入相同,但是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之间不同发放的,不但可能预缴税金不一致,汇算结果也会不一致。
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跟工资薪金所得相比,都是可以打八折的,等于优惠了20%;稿酬所得更加厉害,还有折上折,除了前述的八折,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打七折,跟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实际上最终是五六折了,优惠力度很大。
因此,在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稿酬所得越多,交税越少;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次之;全部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交税最多。
3、如果年收入相同,但是可以在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之间自由分配的,在2021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组合出交税最少的方案。因此,同样收入的情况下,方案不一样交税就可能不一样。
问题6:免税收入一定要开发票吗?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是,实务中如果购买方没有要求开具发票的,收款方也经常是没有开具发票。
对于“免税收入”,在这里语境下应该是指免增值税的情况。
流通领域批发和零售蔬菜、鲜活肉禽蛋等就可以免税,比如超市销售这些,但是也不是都全部开具了发票。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通常情况下,都是购买方主动索取后,销售方才会开具免税发票。
问题7:个人所得税退税?全年奖金合并与单独计税应该选择哪种更划算?应该选左边的并入计税还是右边的单独计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选择权在纳税人(个人)。
因为并入与不并入的计税方式有点差异,导致可能合计的交税金额也有差异。
对于非财税专业人士,对于二者的计税方式会感到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所以在个税APP和电子税务局上面,提供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预填报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预填报来了解两种方式下合计应缴纳的个税金额,然后选择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方式。也就是截图中的两种选择,都可以试试,只是最后一步申报暂时不要点击,记住两种方式的应缴税金额或应补(退)税金额,比较后再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问题8: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9:企业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款项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但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
1、客户就商品或服务支付预付款,且这些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由客户自己决定,如电话预付卡和积分奖励;
2、交易对价的重大组成部分是可变的,且对价的金额或时间是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的,如交易对价为基于销售金额的版税;
3、已承诺对价与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售价之间的差额是由于融资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如应收客户质保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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