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益辩护,一种更懂检察官的辩护。
—— 庭泽笔记创始人 ROCK
Hello,大家好,这里是庭泽笔记。
昨天,你加班了吗?
上次律协分享活动之后,有很多律师朋友联系我,觉得时间太短,很多内容来不及展开讲,希望有机会能够更深入的交流。
之后我们做了几次线下沙龙,发现效果很好,但是效率太低。
我就想了一个办法,以后在线上和大家交流,图文资料,我会发到公众号里。
继续从检察官的角度分享办案的一些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文书的七种死法。一篇糟糕的文书,在检察官看来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第一种我称为激情死:指的是用语和用词传递的负面情绪
俗话说文如其人,通过阅读文书,检察官会自然而然地脑补律师的形象,过于激情的文书会让检察官产生吵架的感觉,从而产生“这个律师不专业”的印象。
▲ 这种文书是起不到什么辩护效果的
能够获得检察官尊重的刑辩律师,常常是沉着冷静,所谓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写出来的文书让人感到理性思辨,逻辑严谨,绝对不是这种咄咄逼人的质问和反诘。
第二种唐僧死:就是啰嗦
别人能用一句话说清楚,你要用三句话,这就是功夫不到家了。
▲ 长按图片保存可分享至朋友圈
文书内容大致分为三种:叙述事实、论述观点、说明情况。
这三者的表述方法是不一样的。
论述观点,分为论法和论理。
论法是大学时候,法学生都要学习的知识,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最基础的基本功,也不过三句话。
论理要多方面、多维度,全面论理形成一个全集,没问题。
不过,一般2-3个方面也就说清楚了,我也见过从5个方面论理的,那名律师师出名门,思维缜密,说服力极强。
但如果大于5,我认为很可能是逻辑层级出现了问题。
叙述事实,讲求的是清晰。
怎么用最简洁的表述做到叙事清晰呢?这就要看小学的时候学的好不好了。其实就是记叙文: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六要素。当然,要区别自然犯和法定犯,也有五要素、四要素的情况。
这里涉及到四维度解构案件的办案思维,日后有时间我们再聊。
说明情况,大多就是求情从宽。
这样的求情文书,我原来已经看到麻木了,不夸张地说,5秒钟就能看完。
要怎么求情呢?三步:
首先,细化题目。
然后,分条列举理由。
最后,附加证明材料,最好是直观展示的。
对于解决“唐僧死”的具体方法,等我找一篇啰嗦的文书,从头到尾改一遍,再分享给大家。
第三种晕死:核心信息淹没
检察官阅读文书的有效时间,我称为铂金15分钟,相对于刑辩办案“黄金37天”,我认为同等重要。
检察官工作很忙,素有“司法民工”的美誉,每天除了办案,还有各种各种各种会,时间紧张,精力有限,时常加班。
在工作场景,集中精力的连续阅读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一个电话、一次敲门、一条微信可能就打断了。
频繁切换中心词,不分主次段落,语义分离……都会导致文书的核心信息不够突出,需要检察官理解、整理、归纳核心信息,辩护效果当然大打折扣了。
第四种绑架死:义正言辞,占据道德高地
过于强调案件中的道德因素会让检察官感受特别不好,如果真的是存在合乎情理,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检察官会对司法尺度有所权衡。
刑辩律师只要在文书中阐明观点就好,没必要以压迫式的语气,让检察官感觉针对的是自己的道德水准,而不是案件本身,这种对人不对事的道德绑架,我曾经也是深有体会。
第五种普法死:一副我懂法,检察官不懂法的对抗姿态
▲ 给检察官普及如何适用法条的知识,是没什么专业感可言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是不是“公诉人”呢?当然不是。
检察官阅卷,律师也阅卷;检察官提审嫌疑人,律师会见嫌疑人。
审查起诉,还是在“审查”。检察官和律师所做的工作,其实是一模一样的。
在这个阶段,检察官会考虑诉还是不诉,诉的话,如何诉的问题。
此时的检察官立场是中立的,至少应当是中立的,这是我们国家检察制度的要求。
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尤其是诉讼监督,是那么多年来,检察机关全部业务中水平最高的,诉讼监督的职责是不但要审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事实,更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和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和量刑不当,以维护法治的正义。
因此,除了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之外,尽量不要在文书里对检察官“普法”,应当着重于对案件的审查,更能取得有效辩护。
俗话说,予人玫瑰,手留余香。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是没有必要,站在检察官对立的立场上,进行辩论的。而是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发现,进行有效地沟通交流,帮助检察官审查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和事实。
第六种婆妈死:掰皮儿说馅儿的论证,生怕检察官不理解
一个观点,用一种论证方法就行了。
有的文书论述一个观点,用完举例论证,用对比论证,用完对比论证,再用类比论证,有的还不过瘾,再来一遍举例论证,写出来的文书像催婚似的。
检察官都是法学科班出身,考过司法考试,每年平均处理一百多件案件,理解能力完全没问题。不用担心说服不了检察官,只要观点明确,论述严谨,都能看得懂。
同一个观点,同一组理据,不存在论述3次就采纳,论述1次就不采纳的情况。
第七种莫名死:观点不清,理据混乱
这个标题,先说了关于事实的观点,接着说了关于证据的观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又是关于事实的观点,这段到底要说什么内容?
通常情况,事实部分和证据部分要分别阐述。可以以待证事实为主线,整理可用证据组;也可以以可用证据为主线,整理待证事实的情节。
上句说事实,下句说证据,一会儿说观点,一会儿说理由,这种交叉交付是不符合人类认知规律的。
不只是文书,庭审的时候,被告人和家属一头雾水,甚至法官也听不懂律师发言,常常就是这个原因。
我们应当怎么避免这些不好的体验,能够让检察官看得明白、看得进去、看得舒服?
乐于分享,共同成长,庭泽笔记与你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