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有住房供作职工宿舍使用是否需要计征房产税?

近期根据房产税风险模型在数据库扫描了一批风险任务,发送给基层进行核实应对。其中某任务的反馈信息是企业的房产供职工作宿舍使用,免征房产税。由于该房产的原值超过1千万元,若按三年计算,涉及税款及滞纳金达数十万元。不敢怠慢,马上联系应对同志提供政策依据和佐证资料。

一、财税﹝2000﹞125号

经了解,纳税人认为根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看到这个文件,首先注意到前提“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如果没有“政府规定价格”,也不是“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何来免税一说?其次该文件只提到“向职工出租”,并未提及免费供职人居住的情况;最后,即使真的免税,在小县城这个企业的职工人数多到需要1千万原值的房产居住?如果每个纳税人在办公室摆几张床说是宿舍该如何处理?如此宽松的免税是否符合文件精神?

二、粤地税函﹝2007﹞834号

此时主管分局再拿出一份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里面对财税﹝2000﹞125号的内容进行了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看上去好像证据链条很充足,但总觉得有什么不对,一是工作中没听说过其他企业的职工宿舍可以免征房产税;二是前面提到的问题,若作宿舍使用可免房产税,实操中将难以判断无法征管。抱着疑惑对上面两份文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搜索,果然找到了更多信息。

三、财税﹝2013﹞94号

首先,粤地税函﹝2007﹞834号已经《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省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1号)在2011年被废止。

其次,总局在2013年对其13年前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明确,《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很明显,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不符合上面条件的,自然也就没有免税一说。但若符合“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三个条件的话,可以减按4%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问题解决了。那企业将自有房屋免费供员工居住,是否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会计分录又该如何处理?欲知后事,请看下篇文章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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