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人证人证言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讲述被告人如何犯罪并构成犯罪的故事,该故事的真实性需要一系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犯罪事件,被告人的每一个犯罪情节,均需要公诉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有权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寻求打破公诉人组建的证据链的突破口,充分运用证据质证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最后要通过辩护和公诉到底哪一方能够把法官说服,进而做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判决。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质证的效果往往会对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证人不出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最高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所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只能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而证人证言的内容都是指向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陈述,针对该种证据不能掉以轻心,仍然需要积极分子数份证人证言之间有没有存在矛盾之处,有没有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具体应对措施有,首先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质证,也就是看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侦查机关是如何取得的?其次,证人证言对本案是否有关联,最后就是对数个证人以及数个证人证言相互之间有没有矛盾,尤其是一个证人和一份证人证言的情形就属于“孤证”,其真实性得不到证明以及与案件之间未能相互印证,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贪污类案件中,用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很多就是证人证言,通过仔细阅卷发现证人证言对被告人贪污事实认识飘忽不定,顾左右而言他,前后矛盾,还有就是各个证人之间的证言能否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只会重复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若无充分的把握,不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事先不知道证人证言的漏洞在哪里,即便证人出庭作证了,也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如果辩护律师有了充分的准备,只需要通过策略性询问要证人证言使法官认为证人证言不可信、不真实即可,不必强调证人是否作了虚假陈述,尽量不要说含有指控证人虚假作证的话。

最后,辩护律师很多时候都是面对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证人证言是否合理,与案件是否关联以及其他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否合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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