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杭州互联网法院

编者按:

8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杭州中院今日推送报告全文。

前 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已对传统金融行业和金融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在努力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法律问题,如何更好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理性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系统金融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司法在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和风险预警研判中将扮演重要角色。

2017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集中管辖杭州地区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紧紧围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为中心,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支持金融创新贯彻于金融审判过程中,构建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在线多元解纷新机制。通过司法裁判,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个体金融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并主动研究新类型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快速回应“互联网+”模式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规范化、创新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和配套机制,为数字金融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告运用数据分析、质效评估、类案归纳等方法,在研究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C O N T E N T S

目  录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二)案件特点

(三)审判质效

二、审理中反映的问题

(一)理念重塑与技术驱动的不足

(二)从“送达难”到“电子送达难”

(三)合同订立生效标准不统一

(四)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瑕疵

(五)执行问题成为痛点堵点

(六)互联网金融数据孤岛仍然存在

三、工作举措

(一)集约审理,满足专业化金融司法需求

(二)科技赋能,快审智审助力审判提速

(三)创新融合,探索电子证据存证新模式

(四)明晰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

(五)服务大局,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立法

(二)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化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司法替代机制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收案情况。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5080件,其中2017年5月至12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7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93件;2018年全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304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39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总数32.8%;2019年1月至7月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61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16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总数22%。

从金融案件立案标的额分布区间来看,10万元以下案件占总数的74.3%,10万至50万元案件占总数的23.1%,50万元以上案件占总数的2.6%。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同期全市法院该案由案件收案总数的43.5%。2019年上半年与2018年同期相比,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增幅达39.3%。

结案情况。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4333,其中2017年5-12月审结160件,2018年全年审结3234件,2019年1-7月审结939件。2019年1-7月结案数较2018年同期增长23.6%。

从结案方式看,判决3537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739件,调解57件,分别占结案总量的81.6%、17.1%,1.3%。

(二)案件特点

1.案件增幅趋势明显判决率高

自2017年5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两类互联网金融案件后,案件进入“试水期”。2018年,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爆发式增长,尤其在2018年下半年,案件量激增。2019年上半年,收案数较2018年同期又有明显增长,特别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成倍增长。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市案件中的占比,金融案件互联网化趋势明显,可以预见未来收案数量进一步增加或成必然。由于管辖案由的限制,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纠纷发生原因主要为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放弃到庭抗辩情况普遍,故案件调撤率低,缺席审判率、判决率高。


2.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

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升级,市场需求不断放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均涉足网上业务,呈现多元化格局,主要可分为传统银行、网络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三类。传统银行的网上业务虽起步晚,但依靠成熟、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网络银行虽无实体网点,但依托相关联的电商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消费数据及信用数据,潜在客户基数庞大。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政策红利优势明显,虽费率较高,但对于额度灵活度敏感的尾部客户具有吸引力。网上业务成为了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同时也催生了新的合作模式,联合放贷等新类型纠纷进入司法领域。


3.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95%以上互联网金融案件借款主体为个人。企业作为借款人的亦均为小微企业,多涉足电商行业,倾向与依托电商平台的网络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借贷关系。与传统金融案件相比,涉诉个人借款人年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25岁至45岁这一区间,“80、90后”已成为互联网借贷的主力军。从地域分布上看,借款人遍布全国,其住所与金融机构所在地无明显相关性。互联网产业发达地区,纠纷多发。从借款用途来看,90%以上案件为短期消费贷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主体特征明显。

4.信用数据价值凸显

据统计,95%以上案件中的借款类型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贷款门槛低,受众广,具有普惠性。贷款放款周期短,速度快,通常为当天申请、当天放款。与传统线下金融借款相比,因信用贷款违约风险较高,单笔借款额度一般较小,约定利率、罚息利率或违约金较高。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包括征信记录、消费记录等为金融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成为决定是否放贷的主要依据。良好的信用记录是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的决定性条件,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将对个人信用造成巨大影响。同时,金融机构掌握借款人越多的信用信息,就意味着可避免更多的业务风险。

5.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

证据电子化是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典型特征,借款合同的电子化是互联网金融案件与传统金融案件最显著的区别。从审理情况来看,各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电子合同签署方式各异,但借款合同外观相似。除个别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落款为借款人电子手写签名的合同外,大部分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合同为数字签名或密码验证。因此,案件争议焦点也主要在于借款合同是否由借款人本人签署,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三)审判质效


1.送达用时短即时到达

在送达方式上区分电子送达、线下送达、公告送达的送达方式,借助杭州互联网法院送达平台,并与邮政系统对接,送达效率提高明显,个案平均送达耗时为5天,相比传统线下送达缩短50%以上。目前,约三分之二互联网金融案件约定电子送达,案件立案后便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即时完成送达,送达几乎不再占用任何审理期限。90%以上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均约定线下送达地址,诉讼平台可一键导出受送达人地址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仅需简单勾选操作便可将送达任务推送至邮政系统。同时邮政送达信息也会实时在送达平台更新,便于法官第一时间掌握送达情况,推进案件审理。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案件,可直接利用本院公告平台进行公告,省去了利用其他公告平台可能产生的联络、刊登耗时。


2.两种审理模式灵活适用

针对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基数大、法律关系明确、缺席审判率高的特点,灵活运用在线审理与异步审理模式,不断提高庭审效率。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把诉讼的必备事项作了结构化的展示,电子证据一键导入,答辩、举证、质证均在庭前在线完成,相比传统审理模式可有效缩短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平均在线开庭时长不到20分钟。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又首创异步审理模式,当事人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参与诉讼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所有庭审均采用要素化的庭审调查方式,当事人仅需要针对案件核心事实发表意见,大大提高庭审效率。

3.团队化分流审理周期缩短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组建金融速裁团队,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利用人工智能、专业算法技术,自动提取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关键事实等案件核心要素,目前金融案件已初步具备判决书智能批量生成条件。无特殊情况,公告案件一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做到从立案到判决全流程压缩审理周期。金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仅30天,与其他案件相比,审理周期节约60%以上。


二、审理中反映的问题


(一)理念重塑与技术驱动的不足

一是理念转变滞后问题。

在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传统商业银行沿袭的还是机构本位的业务开展思路,相应的贷款流程设计仍主要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在发展互联网金融过程中只是建立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平台,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式并未真正引入“互联网+金融”的运作理念。例如,传统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认证几乎都停留在线下“面对面”身份认证的方式,并未真正实现贷款全流程在线的信贷模式,依托的仍是线下固定网点的广分布,本质上无法达到依靠技术赋能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是电子证据应用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据形式大多是纸质证据的扫描件或者是内部系统界面截图。这些证据本质上还是纸质证据的电子化,而非真正的电子证据。而纸质证据电子化的过程本身就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无法真正提升审判质效。究其原因,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虽然各个银行及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各类加密技术来解决电子合同的确认问题,但是更多的技术红利,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在核验身份上的应用,电子签章的广泛使用、区块链技术在司法确权上的应用等,都尚未完全辐射到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当事人无法就相关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带来司法认证的滞后性,金融机构对于何种形式的电子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仍心存疑虑,不敢将步子迈的太大。

三是要素化批量审判障碍问题。

要素化批量审判的实质就是“提取+整合”要素的过程。联系司法实践,就是平台能够自动提取起诉状、证据中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要素,例如合同条款、本金利息、利率、期限等基础数据,经过平台批量整合要素,批量形成裁判文书,从而大大提升审判效率,解决当前金融借款纠纷面临的司法资源供给侧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大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为要素数据的抓取与传输提供技术支撑,导致批量化审判流程卡在“要素提取”的第一步,只能采取传统的单案单审的审判模式,难以借助要素化批量审判的东风,让金融快审真正“跑起来”。

(二)从“送达难”到“电子送达难”

“电子送达难”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合同未约定电子送达条款或者是送达条款约定不清。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情形:(1)合同完全未约定电子送达条款,这种情形主要出现于少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合同约定了电子送达条款,但是对电子送达的条件、方式、范围约定不清,例如仅对金融机构的通知约定了电子送达,未对是否可以作为诉讼后法院送达的电子地址以及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这种情形在线下送达的金融快审类案件中占较大比重;(3)合同明确约定了电子送达条款,但是未明确约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下简称“三书”)的电子送达,导致无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送达“三书”。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三书”的电子送达,可以说这已经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案件实现全流程电子送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其二是签订电子合同时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导致电子送达条款无法实际履行。一方面体现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电子送达,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电子送达地址并未被设置为借款人信息必填项,借款人往往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考虑而不愿填写。另一方面体现为,电子送达条款约定的送达方式与当事人实际填写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的类型不一致。例如,电子送达条款仅约定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址,但确认借款人信息时又只设置了手机号码填写项,并未设置电子邮箱填写项。


(三)合同订立生效标准不统一

对于金融借款类电子合同而言,解决合同订立生效的核心环节在于身份验证与签约确认。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电子合同对于上述两个环节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约定形式:

由上表可见,对于身份验证环节,不同类型的金融主体采取的验证方式完全不同。传统商业银行大多采取的依旧是线下“面对面”验证方式,新兴的网络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则多采用线上比对验证的方式,且不同的网络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所采用的线上比对验证的技术基础也完全不同。这些情况将导致如下几个司法审查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阻碍:(1)两套截然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带来两套完全不同的证据审查模式、无法统一;(2)“面对面”验证方式虽然传统可靠,但其证据形式决定了法官无法对这类证据进行批量审查;(3)线上比对验证的方式虽然便捷高效,但也存在着新问题。从行业角度来说,这种方式缺乏安全标准、标准测试,缺乏有公信力的权威认证。从司法角度来说,线上比对验证技术形式的多样化、分散化,就意味着法院处理这类证据的经验、案例积累不足,加大证据认证的难度。

对于签约确认环节,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大多都会采取数字证书技术来确保电子合同签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常见的就是usbkey技术。但是不论当事人采用何种加密技术,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看到的相关证据材料通常只有一份电子合同,或者一份电子合同附签约流程录屏、截图。只有少数的电子合同会附有电子签章及电子签章的第三方技术认证。这就导致法院只能依据上述纸面化的证据,结合线下开通usbkey情况判断合同效力,带来司法认证上的风险。另外,随着金融业务在移动互联网的推进,传统的usbkey方式无法接入手机,业界相继发展出沙箱、TEE以及证书密钥分割等技术来确保签约行为的真实性,但是当前手机软证书的产品形态迥异,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能够提供有效司法举证的技术标准。


(四)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瑕疵

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瑕疵问题主要集中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一方面,合同条款中约定将逾期利息(罚息)作为计收复利的基数,加重了借款人负担,而且在庭审中当事人大多无法提供计息明细,即使能够提供计息明细的当事人也只能庭后补充提交,需要二次举证质证,造成诉讼程序回流,极大地影响诉讼效率。这类情况大多发生在以传统商业银行为诉讼主体的案件中。另一方面,合同条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超过2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审判环节对逾期利息(罚息)予以逐一调整,导致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这类情况几乎都发生在网络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中。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子合同条款中对于庭审模式的约定也有待跟上技术创新的脚步。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庭审模式包括视频庭审模式、异步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相对视频庭审模式更为高效、便捷,但因为电子合同条款未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约定,而采用异步审理模式须征得双方同意,故导致尚无法真正发挥该模式的应有作用。

(五)执行问题成为痛点堵点

执行需求与程序需求冲突。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无偿还能力情况普遍,被告消极应诉比例较高。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执行终本,核销坏账,释放坏账准备金投入经营。然而,当前《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条件。在实践中,一个无财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终本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以确保被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整个过程一般至少需要三个月,这与原告尽快核销坏账,释放坏账准备金的执行需求不相适应。执行期限长,供给侧问题凸显。相较于审判程序采用线上立案、线上审理、线上裁判的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执行程序目前还做不到线上全流程解决执行问题。而金融类案件数量大、人难找问题普遍,被申请人所有资产须调查和核实的程序设计,对于本就“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执行部门来说,已然是“不能承受之重”。

(六)互联网金融数据孤岛仍然存在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数据的重要性与价值不言而喻,而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共享为司法审判带来的红利也是不言而喻的。法院可以通过数据的共享实现直接对电子数据生成与传输的各个节点进行审查,进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作出精准、高效的评判,真正实现数据在司法环节的处理价值。就目前而言,杭州互联网法院虽具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能力,但由于数据资产包含巨大经济利益、数据共享存在安全风险以及共享技术仍有壁垒等原因,金融主体、监管单位与法院之间的数据孤岛依旧存在,三方主体间的数据共享与开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已经先后上线了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但均因金融部门尚开发相应的数据传输平台等载体,不具备数据传输条件,致使无法实现以电子方式提交金融数据。


三、工作举措

(一)集约审理,满足专业化金融司法需求

智能化立案,实现批量审查批量立案。为实现立案环节的高效便捷,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实现了立案全程自动化,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以要素化、结构化进行设定。对于符合立案审查标准的起诉,平台可以做到自行审查,审查如有问题,会自动标注无法判断的问题,并推送给立案法官进行审核。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批量化的特点,诉讼平台实现了批量案件一键立案功能,法官经审核,符合批量立案要求的案件,经批量操作后,系统自动匹配案件案号,实现了批量案件一键式操作,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立案审查效率。专业化审理,发挥团队集约审理优势。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案件集中处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效率。集中送达,根据合同订立情况进行送达分类,区分电子送达、约定线下地址送达、公告送达三种送达方式进行集中送达。通过送达情况进行案件分流,对于能够取得联系的被告,集中引入调解程序,由专门法官负责调解工作,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利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异步审理模式进行调解内容的确认,当事人无需到法院现场确认,只需要在法院规定调解时限内登录平台进行确认即可,大大提高了调解的便利性和调解效率。集中审理,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按照相同原告集中排期开庭进行联审,庭审调查进行要素化释明,当事人仅需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要素化发言即可,既便利了当事人集中时间参与诉讼,也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采用简式裁判文书,利用诉讼平台智能化优势进行批量一键生成,既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二)科技赋能,快审智审助力审判提速

一是智能送达,解决人难找问题。

发挥电子送达优势,对于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案件,通过送达平台的电子送达功能进行一键送达,法律文书可即时到达,大大缩短了送达用时。此外,与邮政系统进行联网对接,针对需要线下送达的案件,可以线上填写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系统进行后续送达操作,减少了线下送达环节的无效用时,提高了线下送达效率。此外,还在电子送达实践成效的基础上,上线司法人工智能语音助手系统,使送达更高效透明、更规范有序。智能送达全程录音并记录在司法区块链中,录音可自动转换为对话文本内容,供法官、书记员了解送达情况。2019年4月上线以来,实现立案送达外呼1336次,有效通话277次。

二是智能审理,缓解法官办案压力。

在审理模式上,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特点,通过在线审理、异步审理和智能审理,真正做到了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通过庭前线上质证、庭审要素化提纲等方式,缩短了审限用时,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判决书制作上,上线了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化审判系统,通过对以往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数据分析,形成要素化知识图谱,在判决书模版化设定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的自动提取,智能化生成包含判决主文在内的结构化裁判文书,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法官单位时间和工作效率。

三是电子归档,为书记员减负增效。

实现案件办理全程无纸化,上线应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充分发挥自动化智能归档分类、自动排版、数据结构化识别等功能,实现案件办理流程与卷宗同步生成,裁判文书电子送达、卷宗归档全程自动化,一键生成电子档案,减少了归档的步骤和环节,提高了案件归档效率。

(三)创新融合,探索电子证据存证新模式

一是上线电子证据存证平台。

平台以数据摘要作为电子数据记录的唯一标识,结合时间戳、数据加密算法等技术,赋予电子证据唯一存证编码,实现了金融数据的原始存储和诉讼后的一键调取,发生诉讼后,通过哈希值验证技术,实现了金融电子数据和诉讼证据的数字化对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性。目前电子存证平台已存储了多家金融机构的原始数据,已有银行通过存证编码调取的方式,实现了电子证据与诉讼平台的直接对接,诉讼准备投入显著减少。

二是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

用区块链技术组建司法联盟链,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可信,全节点见证,从源头解决电子证据的可信性问题,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数据上链。

三是制定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制定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统一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上,坚持技术中立、技术说明和个案审查的原则,通过审查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通过对于数据收集、存储、提取方法是否违反法律及执行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明晰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

一是通过裁判规范明晰互联网金融案件裁判标准。

提炼电子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标准,促进高效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在对借款人身份的确认上,坚持实质性审查的原则,对于线下开卡的行为是否是借款人本人实施的,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是否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核;对于线上开卡或者经第三方平台实施的借款行为,强化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要求提供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有效验证的证据,并对电子验证的技术的可靠性进行技术说明,以确保借款行为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区分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综合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没有签名确认痕迹的电子合同,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合同订立的方式,借款的发放和履行情况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结合全案证据,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对于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要求金融机构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不可篡改性进行技术说明,经技术验证的电子签名,将作为合同订立的重要依据,判定合同效力。

二是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金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加强对金融业格式条款的审查,对金融经营者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义务、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情况重点核实,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为。

在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五)服务大局,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

一是主动作为,服务金融企业总部落户杭州。

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处理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始终牢牢把握“服务普惠金融”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通过对十余家银行进行调研摸底,了解消费类借贷总部落户杭州意向,针对有总部落户意向的四家银行进行重点对接,争取杭州市金融办等机构的政策支持,为增强杭州普惠金融之城影响力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是加强研判,向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

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势,加强对金融司法信息的分析研判,加强对纠纷的形势、样态和原因的分析,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数量、群体性案件等重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涉及风险防范的重要情况,针对案件审理中表现的突出问题,向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引导金融市场规范化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是搭建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

召开金融研讨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邀请浙江省银监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杭州市金融办及数十家银行开展研讨,提示金融风险易发点,就金融风险防范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立法

原有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对互联网场景下的金融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相关立法,明确电子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确定利用互联网技术订立合同过程中使用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线上身份验证等行为的有效性,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规范,明确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同订立提供指引,为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司法审查提供法律依据。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在个人信息权、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详细界定。推动数据专门立法,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互联共享共融新格局。

(二)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企业应当转变理念,树立以互联网方式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新思维。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转移至线上,不应停留在简单的媒介不同的认识上,应当依托大数据、云存储、人脸识别、生物识别等最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构建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运营模式。建立统一认证标准,在总结现有系统设计开发经验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建设标准,进行总体战略和规范化标准建设,重视软件技术的开发,提高用户体验,通过更加人性化的设计,提升系统开发水平,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金融监管和科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模式,具有其特殊属性,现有监管体系无法做到完全覆盖,应建立互联网综合监管模式,实施有效监管。同时,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加强风险监测和预防,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分析,实时监控业务流程。完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利用数据优势,通过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数据挖掘与分析,获得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在网络碎片化的信息环境下,降低、减少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一个用户在多个平台进行借款,最后到期无法偿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司法替代机制

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纠纷解决机制前置,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完善金融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特约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治理格局建设。进一步借助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互联网仲裁等第三方力量,拓展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机制的深度和广度,通过联合调解、在线调解、网络仲裁等多渠道、多手段进行案件分流,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简化互联网金融案件执行程序。对于金融案件的终本执行问题作出有别于其他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的流程化设计,简化无财产线索案件的执行程序,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同时,在财产线索的查找中,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实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力引入网络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执行程序推进的重要参考,有效缓解互联网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推动社会解决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长风万里,破浪前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金融司法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我们将继续坚持改革创新的司法理念,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更加有效地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忠实履行审判职能,探索数字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样板,以高效、快捷、便民、智能的优质司法服务,为杭州加快打造国际金融科技中心,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杭州互联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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