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信任与控制—消除不确定性的两种手段

信任是一种行为,不是一种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信任通过行为显化出来,并非只是如果只是内心的感觉,那么与“信心”等词语便区别不大。如果走在路上,对治安条件足够信任的话,不会畏手畏脚,反而只有大大方方地才给人信任周边环境安全性的感觉。一般来说,信任意味着将自己的利益置身于别人的控制与支配中,并且相信别人有能力做到。但是实际上不总是如此,外界的诱惑无处不在,很难断定信任的后果具有确定性。“A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把与自己的利益攸关的事由托付给他人的监管或自由支配之下,或者使他人处在拥有这些历的情境之中。”所以,信任具有托付属性。“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和制度架构都是建立在信任的'托付‘shuxing’属性中”,从购买商品,消费者将其交换利益托付给销售者,相信其商品能够物有所值,真正能够实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在法律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利益托付给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由此得以开展代理活动,委托人也相信代理人能够如约履行义务;恋爱中,男女双方信任需要托付,而托付并不能一定带来确定性。销售者很可能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代理人也会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恋爱中也不乏出轨劈腿的现象。因此信任是有风险的。而信任具有风险,又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决定是否去信任。

作为消除不确定性的“控制”手段,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风险,但是它本身又是不确定性的,又会招致新的风险和不稳定性。控制较信任而言,具有明显的强制意味。信任更为温和。所以,信任与控制相互弥补。但是总的来说,施加在社会中的控制应当适当减少,这样有利于促进良好合作关系。“一个能够促进良好合作关系和秩序的社会,应该是能够给予更少的管理和更多的自由,激发其公民的活力和创造性。”反过来看,如果一个社会已经不需要通过控制来消除不确定性,那么说明整体社会环境有利于成员们之间的交往,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都能趋向健康化。我们总认为,严格的法律应当治理乱世,宽松的环境对宽松的法律呼声更高。私法中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公法更加重视国家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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