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前提条件是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处仅讨论成年人,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5.对于比较复杂的实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需同意的行为: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最终无效,改无效为溯及既往的无效,即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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