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既是合理的另一种解释

聊起劳动争议的案件里,发现之前处理的一个双倍赔付的事件,其整个事件的过程里深刻的意识到二点,于日常带团队、管理的工作还是很有必要分享和记录的。

首先案件的过程是这样的:员工于2017.2入职,7月离职,二夫妻,基础岗位车位和指导工。依公司管理规定入职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这对于现在公司管理层面来说,员工素质尚好的是全部在执行中,且能理解其签合同的意义,执行无问题。

但在工厂层面,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且周围工厂都没有法律意识去履行时,想要执行便有难度了,但案件发生的这个工厂的员工道理讲通了,都是配合签订合同的,只是这二夫妻各种原因每个月都错过了。工厂有个文员每个月都会对新进员工进行合同签订,阴差阳错的就是这二夫妻都没有签到合同,然后工作5个半月,自己写了一份辞职信就离职了,没有上班了。

随后就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工厂提出文员追踪的证词及入职同一时间签订合同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复件印、工厂管理的规范文书文件等为证据,认定员工方是蓄意的恶意赔偿。结果败诉,工厂要支付双倍工资。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二审败诉,至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强制执行庭法官说了一席这样的话:

1、法理之外情理之内的委屈所交付的学费:作为生意的人,从来都是忽略法律存在的,这个事件标的很小,就当是生意场上的学费,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有事实证据和条文支持法院的判决。这是正当值得的经营风险费用;

2、作为执行法官我本不该说这样的话,但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是要感谢这类诉讼人群的存在。因为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初期,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劳动纠纷争议颇多才有了新的劳动法出台,规范市场经济的经营秩序,可是出台后并不理想,直到员工方不断提出赔偿形成案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员工自身的利益,工厂方不断缴纳学费的时候这个法律条文执行才得到了保证,才有了今天执行的结果。所以某种层面来说法律的推行是他们推动的。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本身,基础工作出了差错,承担责任毫无疑问。但在事实面前解决问题的认知方面,要有更多的辩证法去求证。

存在即是合理。真正的理解接纳这种合理的背后更多的附加产物及衍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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