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逾期未休年假如何处理、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一、公司能否让逾期未休年假无偿作废

 案例: 郑某2016年入职某企业任职,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年假,该公司出台了《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 对于该制度,郑某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自入职以来,郑某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假。 2018年12月,郑某提出离职的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约1万余元。而公司以郑某已签字确认过的休假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郑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因此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无奈,郑某申请仲裁,要求讨回自己应得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解释:这个问题是很常见的,对于年假问题,很多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很多争议。 其实,对于郑某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即使纳入了公司制度并大家签字确认过,但还是要看该制度是否满足法律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们结合案例看,郑某自入职以来,郑某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有机会休年休假。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假设,郑某应该没怎么请过事假、长期病假,不符合不享受年假的5种情形。 也就是说,郑某满足了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接下来,就要讨论未休年假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案例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的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法律要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的做法亦与以上规定不符,故郑某所在公司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其不产生拘束力。郑某的仲裁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二、带薪年休假中累积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第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其实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

 第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时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所以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累积工作年限的界定,应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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