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身处网络世界必须要承受的风险

      特此声明,本文内容纯属个人即兴思考产生之观点,没有专业背景,没有引用,不基于迎合公众的目的进行价值判断,可能通篇逻辑混乱,文笔尴尬,请诸位看官不要见怪。

      最近网络暴力这个话题挺火,今天人民网微博公号发布了一条关于对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调查统计数据的微博引起了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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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知名直男足球app也针对近日发生于该app内外的一些现象,发起了标题为《流量明星就应该承受网络暴力吗?》的讨论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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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我不讨论未成年人与网络暴力的关系,也不谈流量明星该不该受到网络暴力,只就网络暴力这一话题本身谈一谈我的想法。

      首先,我认为对于网络暴力的价值判断是毫无意义的,在当下的社会价值体系中,问十个人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哪怕没有十个也会有八九个人从道义上对网络暴力给予深刻而义愤填膺的谴责。然而网络暴力依旧在长城内外各大社交平台四处蔓延,谁知道那些在网络暴力面前义愤填膺的批判者中又有几个没有参与过网络暴力,也许很多人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网上发过什么,发的东西对别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如果我现在被问对网络暴力的看法,我会这样回答:“像看水往低处流那么看,像看《动物世界》时,耳畔响起赵宗祥老师‘X月到了,又到了XX的XX交配的季节’那么看。”

      人总是会对外界事物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而笔者认为,但凡为人,在对事物认识过程中,只可能采用客观的态度,但不可能产生客观的看法。所谓客观的态度,指的是评价或者认识事物时,尽可能充分利用可获取信息进行综合评判的态度。客观的认知态度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但要达到也并非不可能,然而即便采用客观的态度来认识某件事物,也没有可能对其产生客观的看法,这是因为人只可能用自己在所处视角接触到有限信息来看待某件事物,而相当一部分认识的产生又不可避免地在价值评判、审美评判等主观先验因素之上进行,根本没有可能脱离主观色彩。即便偶尔看法与客观存在相符合,但也只能说自己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相符,而不能说自己的认识就是客观认识。

      人们常把自身认为他人发表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观点称为偏激的观点,而既然人只能产生主观的认识,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极少情况外,不论是人对事物的认识,还是人对他人对事物认识的认识,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偏激性。把“人”代入“事物”,就可以得出,除极少情况外,不论是人对他人的认识,还是对他人对自我认识的认识,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偏激性。而我们的互联网成功地把人际评价中各种形式的主客体连接了起来,为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暴力行为的产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便于论述,我这里先把网络暴力分为两类:网络中大规模同时产生的针对某人或某特定群体的带有偏激性的负面评价(语言形式不包括后者)、在网络中用特定侮辱性语言或人肉搜索等非语言性特定手段针对某人或某特定群体进行的直接攻击(规模上不包括前者条件)

      人对于任何事物的评价都分为正面、中性、负面三种,对人的评价同样如此。基于前面所述原因,不论是对其中的何种评价,绝大多数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偏激的,这些评价相对于被评价者自身认识而言则更为如此(双重大概率偏激)。当一群人价值、审美观念类似,可获取的关于被评价者信息类似,那么他们对被评价者的认识极有可能是类似的,当这些认识以短时间内大量且偏激的负面评价的形式呈现给被评价者,不论在语气上多么文明且克制,都极有可能使被评价者产生环境与自我认知剥离的痛苦,这便构成了我所说的第一类网络暴力,而这一类网络暴力是不可杜绝的,因为施暴者们对自己的暴力行为都是不自觉,无意识,自以为正确且非暴力的,并且这些行为与人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特点绑定在了一起,自然而然地产生。第二类网络暴力虽然与施暴者的素质直接相关,有可能随着网民素质的提高而被遏制,但这类网络暴力本身也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偏激负面认识的情绪化和极端化的体现,同样基于人对外部世界认识的特点而产生,只是缺乏“教养”、“礼仪”这些内部对自我言行的限制罢了。

      总的来说,所谓网络暴力是基于人对外部世界认识的特点产生的,尤其是第一类网络暴力,几乎成为了网络时代一种必然的现象,说它是一种自然现象也不为过。人在网上漂,哪能不挨刀。一个人要想完全免去参与网络暴力或是遭遇网络暴力的风险,恐怕惟有在网上一句话不说才是最吼的,虽然不一定能“发财”,“闷声”还是有它的用处。但倘若网上人人都闷声,互联网近十几年来在社交领域发展的意义又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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