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的问题

黑白合同的核心问题,主要是黑白合同的认定,结算效力如何。以此作为衍生,多份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又如何判断合同效力和结算。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核心点:不判断合同的效力,只判断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同时在实质性内容是否不一致的判断上,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权用以区分变更。从背景看,该条在制定之初时争议最大,征集意见最多的条款。建工解释一征求意见时,该条的原文为:发包以排挤其他投标人为目的,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一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与中标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征求的意见中,专家们着力点是要区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和正常的合同变更,群众的意见实践出发点比较多,主要是围绕存在黑白合同及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终定稿修改依据为:利用优势地位无法举证,并且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于招投标备案的合同效力不做认定。该条文最大的意义也就是多份合同的情况下,不涉及哪一份合同的效力,明确了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便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以此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况进行衍生,如何结算,建工解释二做了补充。如建工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还存在一个问题,建工解释二第3条涉及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建工解释一第2条规定合同约定定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适用,如果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对于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期等约定因与工程结算直接关联,故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前述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总结法条的逻辑进行归纳,先区分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再寻找结算依据,即:

1、合同无效。a一份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b多份无效合同,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一份有效合同的,按照合同结算。

3、多份有效合同,a没有招投标,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b有招投标,实质性内容一致,按照实际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结算。c经过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可以请求依据中标合同结算。另行签订的合同及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可以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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