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人性的罪

最近一直在读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人性论》,发现人性之中,共通的东西并不因中、西或古、今有丝毫差别。我们并没有因为生活在科技、经济高速飞跃的历史转型期,就与古人在人性上有了多么大的不同。更多的惊诧还来自西方的文化人,直面人性的果敢与坦然。谈及人性,亦可赤裸相见,毫无丝毫修饰与伪装。

做人善恶之理,大家自小便学得很多。从儒家鼻祖孔老夫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再到集大成者的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为善之“天理”,或者说怎么做是对的,大家心里都已然明镜。《朱子语类》里就有这样的描述“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

朱老先生就是想告诉我们,所谓“天理”就是人的基本需求,“人欲”是指超出了人的基本需求欲望,如私欲、淫欲、贪欲等,这些欲望是要革除的!实现人的基本需求,我们就应该满足了。这条理论,总结得还是非常简单的。


抽象的谈理论总是很容易的。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质能守恒定律,就是爱因斯坦提出的E=mc^2,但是这个公式,离利用它的原理造出来核武器来还很远。当我们看一个人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天理”,去跨领域做指导的时候,最好保持沉默,看着他的表演。想当然是容易的:中国十四亿人就找不出11个踢足球的吗?中国就造不出来芯片吗?工作的时候认真点还需要加班吗?每天坚持一小时锻炼(读英语)很难吗?炒股不就是低买高卖吗?可最终的结果呢?自己试试就知道了。


与大卫·休谟几乎同一时期的中国著名思想家戴震(1724年-1777年),就发现了这个“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的残酷事实。在《孟子字义疏证》一书中批驳了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主张,并指出,宋儒轻言天理、公义,而轻“民之饥寒愁怨、饮食男女、常情隐曲之感,言虽美,而用之治人,则祸其人。”说白了就是:说着好听,做起来难!


做起来,确实难!就连朱熹老先生之所以能从朝堂之上,退隐蜗居专心地去编写著作,也是由于南宋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时任监察御史的沈继祖彈劾朱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被纪委立案了。沈继祖罗列朱熹的十大罪狀,如:「不敬于君」、「不忠于国」、「玩侮朝廷」、「为害风教」、「私故人财」等等,其中还包括「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每之官则与之偕行」,「家妇不夫而孕」。单这后两条一是:朱熹曾引诱两个尼姑作侍妾,出去做官时还带在身边招摇过市;二是:朱熹家中的儿媳则在丈夫死后还怀上了孕……最后,沈继祖提议将朱熹斩首,以绝“朱学”。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庆元党案”。历史总是让人细读极恐,若是理论派高高在上,一面自己穷奢极欲,一面却又教育人民勤劳忍耐,那是多么可怕的恶啊。

国人,在接触西方文化,特别是宗教思想时,对于洋人们总是爱说:“神啊,请您宽恕我吧,我们都是罪人”,似乎很难理解。我神州之文化,自古谈来都是提倡“仁义道德”,怎么你们这些蛮夷之流都是如此邪恶,有的还能联想到马克思说的“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

实则中国文化中的“罪”,也是古已有之。罪,原字为辠,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就是:皱着鼻子辛苦劳动)。秦始皇统一文字时,以辠似皇字,改为罪。罪既与皇有关,自然也就和律法有关,没有律法也就没有罪。根据所违背的律法的不同,中文的一个“罪”字,在英文中其实对应了两个含义:“crime”一词,是指违反世俗法律的行为或称罪行;而“sin”则指宗教概念,违反了上帝的律法,也就是我们经常翻译成的“原罪”。新约圣经中通用希腊语词汇ἁμαρτία(hamartia)在中文版里被翻译为了“罪”。不论从旧约圣经的希伯来语,还是新约圣经的希腊语而讲,“罪”在圣经的中的意思都是为“未中标记”或“未中目标”,是古英语中的箭术词汇。


地域虽相隔数万里之遥,秦小篆的“罪”字,却也恰似一个射中靶心的箭,古老的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是否正想告诉我们,与靶心(完美)的距离正是我们的SIN(恰与古字辠中的“辛”同音)。

细细品味,“我们的心中住着一个天使和一个魔鬼”,如果我们总是和那个魔鬼去比较,就会发现自己各方面都还不错,这就好比我们总和班上的倒数第一去比,即使其实只是倒数第二,也足够值得沾沾自喜。然而,我们向着天使去靠齐,去发现自己的不足,审视自己的罪,这样就有了改正和救赎的机会,加之以努力,岂不就成了离第一最近的那一位。

“照镜子、正衣冠”,日省吾身,我读到了自己的罪,生下来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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