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怎样维护权利?

第一步:认识争议情形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可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

第二步:提出权利诉求

请求××(单位)赔偿因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造成的损失××元

根据具体损害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步:全面提出主张并加以证明

在因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造成的损害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应注意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主要为以下方面: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合函〔2011〕201号)第五条中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因劳动合同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而造成的损害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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