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效力
1.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2.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
3.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a. 如实告知。目的是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
b. 交付保险费。目的是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c.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目的是防止或减少损失。
d. 危险增加通知。目的是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和是否继续承保。
e.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目的如下:
(1)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
(2)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3)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
f. 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目的是防止或减少损失。
g. 提供索赔单证。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
h. 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2.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a. 条款说明。
b. 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
(1)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的范围。保险金、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检查费用
(2)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的时限。
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且材料完整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②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③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终数额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3)遵守索赔时效。
①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c.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d.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
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的人物变更。
其特征有2方面: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标的; 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a. 财产保险合同的人物变更。
(1)变更原因如下:
① 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
② 保险标的使用权的变动。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致使保险标的使用权发生变更。
③ 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在保险标的为担保物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的设立、变更、终止也可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请求及处理如下:
①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保险标的转让直接涉及保险人利益,所以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
③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通知保险人的,以合同约定执行。
b. 人身保险合同的人物变更。
(1)变更原因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2)请求及处理如下:
① 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
② 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被保险人。
③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保险合同的标的变更。
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
请求及处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3.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a. 变更原因如下:
(1)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等发生变化;
(2)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交费方法等发生变化。
b. 请求及处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或超过约定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定义: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的主要原因:
1. 有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法定解除而终止。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如下情况可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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