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杀2》——抛开人性,我们来谈谈法律

前两天和朋友一起去看了《误杀2》,影片一开场就很高能:劫匪林日朗,经过一系列周密策划,持枪在医院劫持人质,警察迅速包围医院,女记者李安琪单枪匹马进入劫持现场,还原事件真相。但和其他劫匪不同的是,林日朗不为钱,也不为泄私愤,而是为了救人。

林日朗本就是一名普通人,有着一个温柔体贴的老婆和一个可爱懂事的儿子,这一家三口原本过着平淡且幸福的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小虫被检查出患有扩张性心肌炎,需要立刻进行心脏移植,而移植所需要的手术费用对林日朗这个普通家庭而言,无疑是天文数字。但最终经过夫妻俩的努力,终于凑齐了所有费用。但是,在手术前夕,心脏竟不翼而飞,林日朗在无意中得知,心脏是被挪作他用。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林日朗决定铤而走险,为儿子夺回心脏,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今天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带大家了解一下林日郎的行为。

1.林日朗为了夺回心脏,劫持医院的医生及病人,以此要求警方将心脏送回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情分析

电影中林日朗劫持人质的目的是为了让警察送回原本属于自己孩子(小虫)的那颗心脏,而并非是让医院或者警察再找一颗和小虫相匹配的心脏。换句话来说,林日朗是为了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其构成的应该是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2. 林日朗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分析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①正在发生的危险——儿子危在旦夕,马上要动手术的心脏被抢(√)

②对象为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儿子的生命安全(√)

③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心脏匹配到儿子,马上要给儿子换的心脏被他人非法抢走(√)

④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心脏活性有时效,情况紧迫,且面临的对手位高权重(√)

⑤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使用假枪只想引起关注,且未造成他人损害(√)

 结合刑罚适用的谦抑性,林日朗尽管知道采取这中方式并不妥当,但在儿子的生命面前,他别无选择,而事实也反映了这个方式能让林日朗在黑暗中看见光。所以如果林日朗不采取plan B,其有可能不受刑事处罚。

影片抛出了一个问题:林日朗到底是个什么人?

面对这个问题,伶牙俐齿的女记者李安琪都沉默了,我们似乎找不到合适的语言,来定义这个角色。

正如导演戴墨所说:“我们没有办法用一个事情去定义一个人,因为对于一个人的定义就是一层误杀。”

权利能杀人,舆论也能杀人,我们都可能是“误杀”了别人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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