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请假遭解雇:工龄未满一年已休满3个月病假

职场上

的准妈妈​

01.

> > > 怀孕遭解雇< < <

成都的范女士称,业绩突出的她近日居然被公司以“旷工”的名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这让已经怀孕了6个月的她完全无法接受。

她向媒体透露,去年她来到了一家贷款公司工作,今年2月份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妊娠反应特别强烈,甚至出现了头晕和流产的迹象。在医生的建议下,范女士决定休假保胎。然而令人头痛的是,企业居然没有孕假,只有产假、孕检假、哺乳假。

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范女士只能选择请病假,并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和请假条。可是,没过多久问题就出现了。6月17日的时候,范女士收到了公司的通知,“病假以请满”。6月21日,时隔仅4天,范女士就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因为旷工。

因为妊娠反应严重,而无法正常上班的范女士觉得很是委屈。同时,由于范女士的工龄未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这意味着已经请了3个月病假的范女士再也没有其他请假的名目了。她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公司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

在找到公司的一名总监并向他反映之后,范女士得到了公司的回复,不服可以打官司。目前,范女士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

02.

> > > 职场妈妈 < < <

范女士的事情并非个例,产前假在职场上的矛盾更是屡见不鲜,是不少职场准妈妈面临的择业难题。即便是公司制度、自身体质,都有可能会成为她们的困扰。那么,范女士的做法究竟正不正确呢?我们来看一下劳动法里面的条例。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之间,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

按照国家规定,该企业在范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那么,站在范女士的角度上:连续请假3个月或是更长时间来保胎,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03.

> > > 保胎假期< < <

范女士因为有流产迹象而选择请假保胎的做法,恰好符合了保胎假的诉求。

可是,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保胎假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明确规定。“保胎假”的概念,只在原国家劳动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所指出。

《复函》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亦即是说,范女士对于保胎假的诉求,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能通过与公司沟通来争取自己的合理诉求。

为此,网友们根据自己的态度分成了几个阵营,对范女士的这种做法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真是奇怪,这新闻下面一堆评论明明自己是劳方,却一个劲儿帮资方水花,还说影响了自己工作。入职一年怀孕6个月,从字面上的表述能看出个什么?谁能确定她就是故意入职后怀孕的?即使没人帮说话,就业市场也就定了劳方式普遍要吃亏的,有人帮着说两句,还要被人泼冷水。”

“客观评论而已,如果她是个老员工你觉得评论还会说她吗?早把劳方骂死了。”

范女士这种做法,也许不能排除偶然的意外,但同样也不能排除故意的因素。然而无论有意或是无意,企业似乎都需要会付出两到三倍的代价,以尽到自己的责任。毕竟,怀孕似乎等同于“免死金牌”,它们唯一能够做的,便是干脆的掏腰包或是直接将女性拒之门外。

作者:痴小白

来源:黄粱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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