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7 付款与追索

付款与追索不属于票据行为,但关乎权利;

付款是第一性权利行为,追索是第二性权利行为;什么意思呢?就是持票人先是请求付款人付款,只有在被拒绝付款后,才发起追索权;比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等进行一个追索;且可以同时发起追索,不分先手顺序;是一个散型;


一、付款(不属于票据行为),第一性行为

概念:广义付款:包括追索的支付,保证人的支付;狭义:付款人或代理人支付的行为

程序:提示付款日期:(支10、汇1、本2)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无出票人与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追索权利

付款:要审查形式 + 身份证明

错误付款后果: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付款人自行承担;善意无重大过失的,与其他付款一样交力,票据关系消灭;


二、追索权(第二性行为)

追索权概念,是指汇票到期不付款,到期前不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向汇票的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其它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第二顺序权利 );

1.当事人

追索权人:是最后的持票人,可以对所有人追索

再追索权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承担后对前手的追索;

比如,持票人向行使第一权利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承担后使用再追索权向前手追索;

被追索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承竞(偿还义务人,对票据金额、利息、其它法定款的债务;)

2.取得

到期追索: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

到期前追索:有可能拿到钱的行为(被拒绝承兑(承兑有条件 )、债务人破产、停业等 情况)

3.保全

正常情形:按期提示 + 依法取证(拒绝证明与退票理由),才全保全追索;

例外情形:1. 如付款人死亡、逃逸无拒绝证明 时,其死亡证明行使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因未能保全而消灭的,出票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

4.追索权和行使

通知义务:拒绝承兑与拒绝付款证明的3日内,通知前手与追索义务人;

确定被追索对象:不按顺序,可同时追索(回头背书例外)

承兑人、出票人被追索承担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全消灭;

被追索人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前后再追索;

对前手追索,适合抗辩切断制度;


三、附条件票据行为的效力

1.出票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2.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附有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4.保证附有条件: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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