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规定

、《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研讨意见:1、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计算示例]

案例一: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10月28日。故该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案例二:齐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中科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1年2月4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2012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齐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3月26日。故该案中,齐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案例三:陈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连续工作12年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考虑时效问题,陈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自2008年11月16日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且陈某不能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陈某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0年3月23日,那么,陈某主张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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