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I 万邦律师为客户成功追回30万工程款

长期以来,工程施工合同一直是争议多发领域,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多存在各种因无法预见而产生的漏洞、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也经常受外界影响而导致履行偏差。因此,出现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从万邦律师处理的一起案例来说明实务中的工程合同纠纷解决。

案件回顾

因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产生的纠纷

XX装饰公司(我司客户)与广州XX商务公司(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了《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负责商务公司某个空间的装修工程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饰装修工作,并经商务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9年9月20日,商务公司的负责人A和B向装饰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同意装修工程款项47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全款结清,并承诺若商务公司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由A和B代为履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起诉前,经装饰公司多次催告与沟通,商务公司仅支付290000元,尚欠18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于是装饰公司委托我司律师追回所欠工程款和维护相关的权益。

本案争议点

原告装饰公司请求:

1)商务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470000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违约金为1269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商务公司向支付15000元律师费;

3)请求法院判令商务公司A和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商务公司和A、B共同承担。

请求依据:

陈律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该装修工程施工日期自 2019年5月28日开工,至2019年6月30日完工,合同总金额为470000元,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本次价款应当 在2019年9月20日前付清。另约定如无正当理由到期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原告可要求被告商务公司赔偿同等以上损失,并按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饰装修工作,并经被告商务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9年9月20日,商务公司A和B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同意装修工程款项47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全款结清,并承诺若被告商务公司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由被告A和B代为履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截至起诉前, 经原告装饰公司多次催告与沟通,被告商务公司仅支付290000元,尚欠18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陈律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已给原告装饰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律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商务公司辩称:

1)同意原告装饰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违约金及计算方式没有意见,同意支付律师费15000元。

2)被告商务公司A辩称,不同意就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装饰合同在A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商务公司的初任法定代表人不是A,只是委派的总经理。B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该案件全权委托万邦律师陈律进行处理,陈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办案技巧,让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经审判,法院认为,装饰公司与商务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商务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470000元,商务公司已向装饰公司支付345000元(290000元+55000元),则商务公司还应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元,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商务公司一直陆续支付工程款,主观恶性不大,故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装饰公司起诉的欠款180000元为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七款约定,双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装饰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因本案已支付律师费15000元。A、B自愿出具承诺书,表示若商务公司不能履行,其愿意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责任,故装饰公司要求A、B对商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如果未按时支付,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商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装饰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商务公司A和B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被告商务公司、A和B负担。

法律评析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关于诉讼,万邦律师提醒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 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 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键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想要打赢工程款拖欠诉讼,追回所欠的工程款,在诉讼开始之前最好就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足够充分才行。工程款拖欠诉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这样还能帮助你争取更多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万邦律师。

万邦律师以案释法:

Q: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

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越早交涉就越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及时收集证据有三方面的意义:

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

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

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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