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比如五岁的小朋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行为当然是无效的。但六七岁的小朋友买个铅笔、买个橡皮,虽然也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也不至于上纲上线地请求法院认定此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精神病人,并不是说所有精神病人作出的法律行为都无效。如果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期能清楚、明白地辨认自己做出的行为,那么,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是当然有效的。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这是指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都不希望行为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双方签订假的买卖合同,实施赠与行为。那买卖就是虚假的买卖,赠与也不是真实的赠予。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都是无效的。

比如,为了偷税漏税,签订阴阳合同。表面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隐藏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句话很好理解,记住违法的无效就好了。问题在于第二句,如何理解?

违法的后果应当由违法的人承担,对于没有违法的人来讲,承担违法责任显然不够公平。

比如一个卖衣服的商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只经营服装。后来看见卖化肥农药比较挣钱,就在店里卖农药,这当然是违法的。但这种违法的后果只能由老板或商场承担,不能因此让买农药的农民伯伯承担违法责任。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什么是公序良俗?就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一些因封建迷信、道德败坏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比如包养小三,然后将房屋、汽车、财产全部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显然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挑战道德底线,赠与合同当然无效。

比如公司规定见到老板必须说老板万岁,不说就扣工资,这种规定也是无效的。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种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做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来达到这种目的。

比如拍卖行与竞拍人有串通,不竞价或者不充分竞价,为从中渔利。明显的、过分的低于评估价格成交,这种买卖合同显然也是无效的。



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应当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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