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3 律师手记之 纠纷的出现多半是当事人自找的,律师的好声誉是日积月累形成的

辛丑年六月廿五 周二 晴

      经过多次送达,时间一拖再拖,原定7月28日的庭因为送达有点问题,推迟到了今天。对方在西安请的律师终于如约而至,原本以为这个庭可以顺利进行了。谁知对方代理人因为没收到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这点小瘕疵,以存在程序问题,不同意继续进行,致使审判长不得不再一次把开庭时间挪后至八月六日下午。

      被告方此前的一系列反常行为已经把审判人员气的够呛,先是假装住院拒绝接收送达,后经原告方调查发现,被告根本就没有住院。这一招就是拖了两个月时间,下来又采取不接电话、不告诉具体住址的办法,致使法庭无法送达。终于请了律师可以正常诉讼了,还是一个风格,玩死嗑那一套而不是以定纷止争,解决问题为目的。导致原告和代理人以及四个证人白跑一趟,半天时间就泡汤了。这一切应该怨谁呢?都怪当事人自己有眼无珠,把近千万元的代建工程一句话交给了自家妹妹和妹夫,实乃引狼入室。

      不仅如此,最主要的是没有法律常识,不遵从契约精神,涉及巨额资金,涉及几十年的经营收益,却从不知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固定权利和义务,干啥都凭一张嘴。等到发生纠纷、涉及到核心权利时连一丝证据都没有。致使代理律师不得不下大力气、全方位的寻找其他间接证据形成逻辑锁链,来印证事实的本来面目。如果当事人在此前咨询一下律师,大约只需一页纸、十来句话,花三五百元,就完全可以避免这一系列的被动。或许也不会产生什么纠纷。

      大约天底下所有的纠纷,自找的时候居多。当原告未必全都干崩硬正,当被告也未必全是良知尽丧。原告有自己的无奈,被告也有自己的委屈。因此才需要《民法典》,需要《民事诉讼法》,需要法官的公正审理和裁判,需要律师对当事人的帮助。

      当然,一个受法官欢迎的律师,受当事人认可和爱戴的律师,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就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更不是自己一方当事人经过取舍修饰的所谓事实,只有这样,才算一个有品行有才华的律师。其次是以法律为准绳,忠诚于法律。但这个不是死搬硬套,更不得曲解和偷换概念,把自己的片面理解解释成法律规定。

      譬如法律规定了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和上诉,但有的案件受理法院分明具有管辖权,代理人为了拖延时间,恶意提出上诉,从表面上看是合法行为,但实质上就是玩程序游戏,增加诉累。有个别律师特别喜欢玩这个节目,时间长次数多了,势必让业界下眼瞧,令法官厌恶。还有程序上很小的瘕疵,本来就是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不端行为造成的,在审判长当庭说明并及时告知后,完全可以继续开庭。代理律师故意玩自己的把戏,致使诉累大幅增加,自然无法得到别人的尊重。留在内心深处的是这个律师的一页无良记录!那怕你侥幸赢了官司,也不会赢得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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