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院裁判案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
1
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丁可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民终951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诉请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原告主张系被告丁可友自动离职,但是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原告要求被告签订雇佣船员合同书,否则解除,而被告未予答复,应视为被告同意,即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0827元。
二审认为被上诉人丁可友是否是主动离职,上诉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系向上诉人请假后前去学习,在学习期间,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船员合同书但却未得到被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2
刘岩松、大连诺诚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民终6120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刘岩松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因被告大连诺诚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递交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诺诚公司提出其不应向刘岩松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因诺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刘岩松于2018年6月26日向其递交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诺诚公司应按规定向刘岩松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诺诚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3
元志、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成砂石经销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6772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自认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据此于2019年5月13日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42元(3521元×2个月)。
三、法院裁判案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项)
1
大连易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建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民终2255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大连易美商贸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告于建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被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主张系被告提出解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是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告经法庭释明后同意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9996元(8333元/月1×12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节,《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上诉人大连易美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系被上诉人于建民提出解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是上诉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诉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大连山海康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03民初956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告大连山海康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微信群中发出通知,提出因经营原因与原告唐男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于9月2日签订了《离职协议》,符合前法,则原告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另外,由于原告在该《离职协议》中并未放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且被告并未按照该协议规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工资及绩效,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3
毕明庆与大连渤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12民初77号,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大连渤尔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系原告毕明庆申请辞职,但提交的证据尚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按原告主张予以确认,即被告辞退。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物品交接,应视为原、被告对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系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被告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书面辞职信(2点作用,1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走的,2是证明劳动者是动议的主体)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签署协商一致的协议。
3、用人单位要审查辞职理由,如为劳动者提出辞职,要在协商一致的协议中注明“劳动者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查辞职理由的目的是,有的劳动者的辞职理由会写工资低,没有给予足够的劳动保护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一)(二),用人单位就会支付劳动补偿金。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法律风险防范》,恒信律师学院,于思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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