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占有与侵占

【解析】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财物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无论是普通侵占还是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的对象均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则肯定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相关犯罪的关键。

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查以下情形 :

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无论他人在与不在,无论他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存在,都是属于他人占有,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不影响他人占有的认定。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拿走的,构成盗窃。

第二,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财物属于由他人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第三,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离开,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开走时,其遗忘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由于是公共场所,也不能认定由司机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商店的财物,如果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不再占有。

第四,占有的转化(占有的交替)。当主人将财物遗忘(遗失)在某个场所,主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时,其他人拿走该财物的,如何定性,关键看该场所是否属于人员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如果属于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比如地铁,公交车,麦当劳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推定财物属于遗忘物(遗失物),脱离占有物,其他人拿走的,属于侵占。否则,如果该场所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不是人来人往的公共空间,比如宾馆房间、长途大巴的后备厢,则一般认为财物转为场所的管理者占有,其他人拿走的,构成盗窃罪。

第五,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比如,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又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第六,主占有和辅助占有。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上位者属于占有人,下位者属于占有辅助人。例如:店主和店员,雇主和保姆。(除非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明确授予相应的处分权)

第七,当自己的财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时,未经同意取回的,成立盗窃罪。

第八,死者占有问题。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时,构成盗窃还是侵占?存在两种学说,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构成盗窃;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构成侵占。司法考试中的观点是,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从死者身上立即取走财物的,是盗窃。但是隔一段时间取财的,是侵占。

第九,封缄物。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并将该物据为己有的,如何认定?一般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总之,对于占有,结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观念进行判断即可。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那该财物通常就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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