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这些小钱可以省

 “营改增”对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来说

是件好事,可以抵扣的进项范围更加广了

只是有些小细节处如果没有留意到

也会损失一些小钱,比如财税[2016]47号文的这条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司的车外出办事,送货等支付的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以及非高速公司的一些路桥费,虽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但是仍然可以有进项可以抵扣。比如企业6月共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2060元,那可以拿来抵扣的进项是:

2060/1.03*3%=60元

如果另取得非高速公路的过路费,过桥费等发票共1050元,那可以拿来抵扣的进项是:

1050/1.05*5%=50元

本月的进项就共增加了110元。

虽然是小钱,但省了一块钱,就等于赚了1.1元(缴税时还有10%的附加税)。

赚钱不易,且省且珍惜。


另外,营改增后,一些原本营业税经营项目的企业

因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需要新购防伪税控系统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新购防伪税控装置以及因此而支付的服务费

可以全额申请进项抵扣,什么意思呢,

就是假如A企业新购了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共支付价款11700,

另支付一年的服务费500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的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是:11700/1.17*17%=1700元和

500/1.06*6%=28.3元,

但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1700+500=12,200元哦,

注意这样的机会只有一次,只有首次购买才能享受

所以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哦!


如果你不是会计,记得问一下你家的会计

这些小钱有省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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