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标与理想

今天是大二开学的第一天,第一节课是徐西振老师的刑法课,由他来接手安老师带我们继续刑法分论的学习。

安然老师幽默、风趣,讲课喜欢听我们的想法,他说我们缺少的是思考的方向和思维的拓展。而徐西振老师不同,他注重体系与务实,讲课有条理且一股浓厚的学院风。因此他的课上的比较慢,但学生的基础很扎实。

徐老师说我们班的课上得太快了,其他班连总论还没上完,于是打算带我们复习一下,等等进度。他带着我们细细的将刑法论与犯罪论过了一遍。【总的来说刑法学可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我们这学期将学习刑罚论。】在讲到刑法论中刑法的机能时,他问我们:你们知道刑法的机能是什么,并且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我们沉默了一下,有同学回答:“刑法的机能是保护(社会)和保障(权利)”

“那他们的关系呢?”

“对立。”

“仅仅是对立吗?”徐老师笑了笑,“其实除了对立,他们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大家觉得是对立的这很正常,因为我们知道,刑法想要保护社会维护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必然要损害或者是抑制一些人的权利,比如犯罪分子,比如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财产,生命的权利都有可能被剥夺。同时刑法如果要保护人的权利那么对社会的秩序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比如疑罪从无适用时,我们保障了没有确切证据的‘嫌疑人’的权利,也会带来难道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就这么算了吗?你们说他没犯罪就没犯罪,如果他犯罪呢......这样的声音,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我们说这二者是对立的。”

徐老师喝了口水,从讲台上走到我们中间来。

“为什么又说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呢?因为我们的刑法是与所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律。刑法原则中的两条是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适应,这是在刑法适用的限度上做了限制,对公检法人员的权利做了法定范围内的限制。通过限制权利来进行社会秩序的保护,在这个角度看来保护社会与保护权利之间便是相辅相成的。”

老师说完后给了我们几分钟去进行自我消化,大家都若有所思,在笔记本上写下自己的理解。

“都记好了吧,还有不理解的吗?没有那我们就继续往下讲。”

“之前我们讲到刑法的机能是保护和保障,现在我们将保护比作目标,将保障比作理想,做一个假设:要你在保护和保障之间进行选择,你会选哪一个?”

对于这个问题,我当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保护,而很多同学选择了保障。对于我们的选择,徐老师这样说:“通过这一年我们对法学的了解和学习,选择保护是很正常的,这样的选择值得鼓励和肯定;但是我更倾向于保障。以目前的实践来看,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更好的去保护人权。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目标可以实现,但理想可能永远无法到达。”

刑法的目标与理想,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理想,我选择保护社会 是因为我认为社会由人组成,如果社会没有良好稳定的秩序环境,那个人的权利又应该如何实现呢?刑法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比然要损害一部分人的权利。


写于2021.8.31 其实昨天已经写了一半,但是因为要上晚课回来太晚了便留到今天来写,经过一个晚上思路依然是有一些断层,找不到当时的感觉与想法,为了避免更多的遗忘,还是选择写出来。等日后再进行修改与完善吧,关于这个题目其实还有很多话想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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