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诉讼界一直流行这么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发生争议的双方

对簿公堂时,各方都会极力主张本方的陈述就是事实真相。劳动争议也不例外。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极力主张双方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矢口否认。仲裁员或者法官作为没有亲历事件的第三方,

需要辨别事实,作出准确裁判。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

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因此,作为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发起者,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劳动者应当就其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就用人单

位符合主体资格提供初步证据,一般为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其次,劳动者应当就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提供初步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1)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材料。一般可以提供有用人单位签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工作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2)领取工资及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的材料。可以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或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记录(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出人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5)每天出人办公室的监控录像。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贵任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平等主体。用人单位相较劳动者具有较强势的地位。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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