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癌症病人的医疗期

〔案情简介〕

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3月份入职,2013年8月份在公司体检中被查出患直肠癌。员工和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年。该公司犯了难,应该如何确定该员工的医疗期限呢?

<案例评析>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问题主要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发部〔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即医疗期是以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关,而只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其生病时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而只与劳动者患有难以治愈的癌症等情况,且其应当确定的医疗期在24个月以上的,则可以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作年限和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发部〔1994〕479号)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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