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作品简介

功利主义在现代政治和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他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与之抗衡的正义观和道德观。《正义论》主张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契约目标是选择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符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他人感悟

这部著作之所以被称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是因为它在复兴契约论传统的同时,对当代新兴的政治话题给出了比较广泛的回应。简单地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带着自由主义之底线的平等主义,它主要关心的是公共善的模式化的再分配(最大化最弱势者利益的原则),并用“无知之幕”概念为这种再分配模式的正当性辩护。由此,它一方面是容易操作的,另一方面也有着太多不假思索的预设:例如预设理性等于不喜欢冒险,预设人在去掉个别的关于善的观念之后仍能就公共善作出理性选择,以及预设了机械地进行再分配是正当的。总体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就好像是在现代生命政治一波一波的浪潮冲击下不断妥协退缩的理论产物:它不停地发现自己需要考虑更多的群体、更多的方面,却很少去反思那些呼声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和恰如其分的。人们喜欢它或不喜欢它,皆出于此。


感悟


Justice of fairness,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是什么?社会制度如何保证,正义达到?在当今社会正义的边际,应该是逐步扩展的,作者就从这几方面确谈到社会正义的构建。《正义论》主张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契约目标是选择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符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这本书是我好久都想看那本书,但是没有看好,因为关于内容太过的复杂,太过的抽象,不能够很好的去理解。不可否认他的逻辑和辩证思想,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学习。

一个理想社会的构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老子的无为而治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对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想法,很多种理论能够更好的让我们去学习如何建设制度。这本书对于很多人都很重要,对于我来说有点太难懂了。慢慢的我会再看几遍,再次的去深入学习。


摘要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至于对人们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罗尔斯则认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会善的指标,如果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
他是作为一个伦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正义论》主张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契约目标是选择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符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
原初状态必须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在那里规定是被广泛接受的。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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