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

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

序:

P2,

人類自由性質的兩種對立理論~一種源於古羅馬公共生活的共和主義傳統-傳到義大利時期的城邦共和國,

共和主義自由觀-「查士丁尼匯纂」~人之身份:公民聯合體內部的重要區分:“自由人”:享有liberi hominess身份的人,處於自己的權力之中而非他人的權力之下。

和“奴隸人”:生活在奴役狀態的人,生活在主人的權力之下,從而受制於主人的專斷意志。

這種區分對英格蘭普通法的影響,自由人形象在英格蘭的大憲章中得到了醒目的刻

P4,

布雷克顿:根据自然治理人人生儿子有~~奴隶制是万民法中的一种建制,他使一个人有悖于自然地臣服于他人的统治。

……国王以强调自己的特权为名,实则是在主张一种随心所欲的从而也是专断的权力,他终将导致生而自由的英格兰人降至一种受束缚、受奴役的地位。

绝对主权的支持者~托马斯霍布斯是共和主义自由论的最可畏敌手~共和主义自由论是一种逻辑混乱的自欺欺人之谈。

霍布斯的人文主义开端:

P12,

民主政体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演说,家们的贵族政体见和穿插着,其中一位演说家当政的短暂君主政体。

霍布斯的第一条要义~意志仅仅是令权衡走向终极结果的最后一个欲望或最后一个恐惧的别名。

另一条要意识行为的先导,永远是有七情六欲组成的,它们的表现形式,要么是各种欲望,要么是各种反感,前者促使我们行动,后者阻止我们行动。

霍布斯的时代流行的这样一种哲学假说真正的自由行为人毫无例外地是在理性,而非在情感或欲望的驱使下行动的。时人一致认为,如果因情感而行动,并不是做为一个自由人而行动,甚至根本不能算是作为一个有别于动物的“人”而行动。这种行动不是对真正自由的表达,而只是对放纵或对动物性的表达。

“自由行为仅仅是从理性意志的自由选择中产生的行为”,所以因情感而行动的人“并不是在自由地行动”,凡未考虑理性或使用理性则绝无自由可言~布拉姆患儿以及经院哲学的说法。

柏拉图的(蒂迈欧篇)谈到了人的两颗灵魂,一颗被理性或精神所主宰一颗被情感和肉体所控制。如果他的理性跟随着欲望或情感的召唤而亦步亦趋,他便是生活在确切无疑的束缚之中,⋯如果说一个被情感所控制的人有自由地去做他乐意做的事,那决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和放纵的区分。

真正的自由在于不做情感的奴隶。

霍布斯宣称,自然状态可以被描述为一种无可责备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可以说一切人都拥有霍布斯现在所称的自然自由。

他仅仅将自然自由描述为“纯粹从自然角度”考虑人时的一种自由形式…“使用我们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拥有“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去主宰自己”的一种自由。

自然自由等同于自然权利。人类的天然需求迫使他们希望和欲求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尤其是谋求保全自己…人类具有一种进一切可能保全自己生命的天然倾向。

自然权利在于根据理性的指令而行动。一,个人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保卫自己的躯体,使之免遭死亡和痛苦是并不违背理性的。他歪曲了经院学说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使用我们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必定等同于随时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

我们还拥有一种权利,那就是自行判断应当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去避免痛苦和死亡的权利。

自然自由或自然权利,必须包含着随时可做自己,也许希望去做的事情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说,自由的“标志”是“人们随心所欲的生活”。

将自然状态说成人人都拥有一种是平等的自由,这种描述来源于霍布斯时代的老生常谈。

亚里士多德说,“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因而即使是根据自然法,也可以对这些人“实施主人的权威”。

《查士丁尼汇纂》的观点:尽管奴隶制度或许被“万民法”所允许,但是它仍然“有悖于自然”,没有任何人天生是奴隶。此观点也得到许多绝对君主主义鼓吹者的强烈支持,他们全都是一边为绝对主权辩护,一边又承认“自然自由和人类平等”,…上帝把自然自由赋予了每一个人。

霍布斯关于自然自由等同于自然权利的论点。受益于巴斯克斯的观点。

格老修斯认为,自然自由权的拥有只是人类在其拥有的多项自然权利中的一项拥有而已。自由权是所有权的严格同义词,从而也是正当权利的同义词。

这些主权问题早期作者的观点认为,人类的前政治状态一定是一种和平的群居的状态,而且这些法学家时常以一种明显的怀旧口气提到这种状态。巴斯克斯牢牢立足与西塞罗的主张,自然促使我们过幸福的生活上古时代一定是个共享自由的时代,指导人类天生的统治玉,导致一种建立完整保护弱者的必要情势,这个时代才告结束。

霍布斯将人类的自然自由视为人类从生活中获取想要住的一个最主要最直接的障碍,任何一个希望生活在此种状态~即人人对人人都拥有自由和权利的状态~之中的人,只会是“互相矛盾”。

霍布斯认为,人人都想得到,他们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东西,生活在和平和社会之中。……然而我们面临着一个问题,虽然和平是我们的基本需求战争却是我们的自然宿命。

只要世上存在“每个人对每一样物的权利”,那么最终“人类在这种自然自由中的状态”便只能是“战争状态”。……我们的原始状态,其实是一场人人对人人的战争,是一种将“自然本身摧毁殆尽”的无止弗休的敌意状态。

欲望促使许多人追求同一个目标,但是有时候这个目标物即不能共同享有,也不能分开享有,我们终将发现自己在同一种稀缺资源而互相竞争,这类竞争注定要发生在平等条件下~成年人无论在力量或在知识上都相差无几~这将无可避免地导致一场“一方以正当权利去侵犯,另一方以正当权利去抵抗”的无尽战争。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赖以为基础的一个绝望的悖论便是“人性的最大敌人正是人性本身”。

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我们全都渴望和平,但是,除非我们放弃我们的自然自由,否则我们不可能有望得到和平。

如何有效地阻止和限制自然自由了自然自由的丧失必然有两条不同的途径:一是我们丧失行动能力,一是我们丧失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而行动的权利。

前者是把我们“拖入战争”和变为为奴隶。后者选择通过立约和权利转让契约而阻止或禁止自己如此行动。

基于互惠考虑而作出的承诺便是信约……盖因自由终结之日,便是义务肇始之时。

利普修斯~霍布斯:“政治”这一概念作为城邦治理术的代名词……“城邦”乃是单一人格的概念……或不是同意柏丹的观点,当我们同意让自己归顺与主权权利。由此限制了自己的自然自由,是我们便决定了要去成为单独一人的臣民,或去成为一个团体的臣民,或去成为人民整体的臣民。这种归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去实现:一个是一种信约,他是所谓自觉建立的政治题,得以成立建立一个如此绝对的主权形式,另外一种是所谓攫取的统治权,一项他与征服者之间的信约,至少是一项未明言的信约。

后者是一种专制君主制,将其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君主制来议论,它的根本目的是为绝对主权正名。

一旦我们建立了君临于我们自己的主权权威,我们便要“绝对的臣服于他们,一如自然状态下子女之于父亲,奴隶之与主人”。

P53,

与霍布斯对立的宪政派的思想认:霍布斯所阐述的“绝对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鼓吹的那种“绝对归顺”的形式,将导致一种彻头彻尾的束缚和奴役状态。……他们坚称在某种界域,一个人自称“自由人”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完全有可能将“自由人的政府”与他们想要反对的“领主式”统治区别开来。

在处理自由、臣服、奴役之间的关系时,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流派。

1,温和或“立宪”君主制主义者,他们认为在自由人与臣服于国王统治之间,并不需要弄得势不两立。有望“在国王的权利与人民的自由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

在“一个合法的王家的君主政体”,乃是一个处于主权地位,并让自己服从自然法的人,故而他有义务去增进全民的共同利益,结果,他的每一个臣民都能享受“其自然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每个人也都能在自由中蓬勃向上,而非在奴役中变得卑下。

2,混合国体的概念(孔塔里尼),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的三类混合体。对威尼斯共和国的参考完全由大公主持,政府的常务由参议院督办,终极立法权则属于大议会,每一个具有公民身份从而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都有参加这个大议会的权利。……维护公民自由的最佳手段是建立一个赋有立法“全权”的大会,一个由“大顾问们”组成的大会,再加上一位单独的个人,以便凭藉作为个人的名义“发布一切政令,法律和公文”。

英格兰宪政理论家赞扬的是一种英格兰式的制度,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上下两院共同掌握,捍卫自由的最佳手段是维护一种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三结合的共和统治。他的形象可在议院里见到,这三个权力层在那里共同立法。

霍布斯相似的重复了上述分析,他也谈到了一种制度……在混合国体之下,“立法权”被授予某个民主大会,“司法权”被授予另一个大会,对法律的管理者被授予“某个单独的个人”。

3,霍布斯还有一个更大的关注点,针对上述主张(只有在一种特定形式的政府之下,才可能做自由人)的一个更激进版本:保全我们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生活在一个只靠法律来统治的“自由国体”之中,而且那里人人都主动赞成这套约束他们的法律……民众自治的格局之下,才能保持自由~~这来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尤其是修昔底德的著作………

菲利蒙-霍兰~李维:罗马人民在驱逐塔昆王朝以后,“得以建立一个从那时持续至今的自由国体”,“他们的自由”~法律的权威和统治变得比人的权威和统治更强大,更有力,人民从此只需依靠法律,而无需依靠任何人的意志,于是他们得以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有一种政府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还有一种政府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唯有后者才可能被称为“自由人的政府”的时候,霍布斯心里想到的是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说当—唯有—当一国人民把他们自己政府的缰绳控制在自己手里时,才能说,他们是不受奴役地自由生活着。

霍布斯的批判:混合政体之不可能在于三个组成部分,彼此不合则主权将荡然无存,我们只好回归纯粹的自然状态。主权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拥有他的个人或集团,即使愿意也绝不可能放弃其中任何一部分而保留其余。

…如果将主权权利分隔开来,将其称为国家并不恰如其分,而只能将其成为国家的堕落。正如博丹所言:“就主权的本质而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针对另外一种主张~永远都有可能在归顺政府的同时继续做自由人,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一个非臣民所处的状态”相反,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之下,我们都不得不绝对臣服于该政府的主权权利。……那种谈论在政府之下做自由人的论家,就根本不可能真的是在谈论自由。

亚里士多德~自由在民众自治的政体中才有可能存在……霍布斯承认“民主政体的基础或终止是自由”这句话,这句话的格局指的~每一名个人都成为一个臣民,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却成了主权的共同承担者……无人能共享自由,除非在一个民众国家之中。在一个民主国家人人都成为了主权权利的参与者……既然自由不可能与臣服共存,因此一个国家的自由不外乎是政府和统治。

霍布斯检视另一种主张:“纵使在归顺一个君主政府的同时也能继续做自由人”~~这是一种鱼目混珠的谬见……他表示,尽管共和主义或民主主义的主张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弄清:“它是在变成拥有自由的先决条件是拥有参与政府的权力”……而这种彻头彻尾的臣服于主权的观点,怎么可能同时声称自己是自由的?

P77,

自由之定义

或不是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指的是~“我们在共同组成社会之前”,所享有的自由说成是一种“人人拥有的、利用自己的自然能力”去追求自己目标的自由。

自由行动永远是一个根据正当理由而行动的问题。如果我们执意死抱着这项自然自由权不放,我们将发现自己不期然地生活在战争状态,实际上是一场人人对人人的战争。

只有放弃自己的自然自由,我们才能从生活中获得我们最渴求的东西~希望生活得到安全,希望享受和平带来的益处~体现为美好而舒适的生活环境。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无果实”的自由。在国家之外,人们未必能享受自己辛勤劳作的果实,而在国家之内人人必能享受自己的有限权利带来的果实。

霍布斯对“民主政体的基础或宗旨是自由”是不错的,但他们并不因此而拥有更多的自由~~将自由颁给一个实则是主权的东西……

对自由概念的理解:

费尔默爵士~自由是做我们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天然能力。

霍布斯:自由就是运动无障碍…(整个世界唯一真实的就是运动,人的自由则是这一总体概念的亚种)

多走自由的障碍:一是“外在的”障碍和“绝对的”障碍,一是“主观的”障碍。

当我们谈到各种物体包括人的自由时,我们基本上是在谈论运动的自由。我们可以说人人都拥有或多或少的自由,端取决于人们得以活动于期内的空间是大还是小,一个关在大监狱的人比关在小监狱的人拥有更多的自由。

公民联合体建立以后依然存在这种形式的自由。

当那些著作加谈论自由的时候,他们心里想的是无须受制于法律的情况,那么他们便理论失败,因为无论在民主政体还是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国家之下都不存在一丁点的这种自由。

臣民简直不比奴隶更自由,即使奴隶也简直不比臣民更不自由。

即使是生活在绝对主权者之下的臣民也像生活在民主国家或自由国家中的人一样,有资格认为自己拥有公民自由。

P114,

自由仅仅是物体的属性构成了霍布斯的物质总论的最基本原理。

利维坦~一部将要代表一切过往和一切以各种名义执掌王权的人而战斗的著作。

我们同时居住在两个世界之间,其中一个被描述为自然事件定一个被描述为人造事件。

自然世界由运动的物体组成,在那里生命本身不过是“肢体的一种运动”而已,那是一个被自然法统治的世界,也是一个没有任何人发,从而没有任何公平正义的世界。

人造世界围绕着一个核心物体而运行,该物体是人们为了规范他们的相互关系,而亲手创造的这个“人造人”的名字便是国家。这个政治体的形成靠的是,定立协约和信约,立约达到的效果是将所有原件联合成一体。

在此架构中,自由概念嵌于什么位置呢?霍布斯将其定义为运动无外在障碍。指的是无“运动的外在障碍”。这既适用于有理性的造物,也适用于无理性和无生命的造物。这是自由的本义~仅仅是“物理的自由”,是物体不受外在物理妨碍而运动的自由。以前讨论的主观障碍在(利维坦)中被省略掉了。

“人的自由”恰恰在于一个人发现“没有任何障碍”阻止其随意行动。这是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新定义。

霍布斯对自由的新定义——自由就是行为无任何障碍,除非障碍包含在行为人的天性和内在本质之中(主观障碍或内在障碍)。这等于是说,“自由就是无外在障碍”,而行为人自身的任何内在限制是躲不走自由的。

(法的原理)和(论公民)的一个缺陷是:拥有行为的自由与拥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之间模糊的关系。(利维坦)达成了外在障碍与内在局限之间的区分,霍布斯才相应地阐明了自由与能力之间的区别。

内在障碍夺走的是能力外在障碍夺走的才是自由。

自愿行为的概念和自由行为的概念,只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不同名称。

霍布斯形容那些古典派著作家为“假冒的自由之友”:他们“由于读了那些希腊文和拉丁文驻作家的书”,所以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一种鼓动暴乱的习惯,结果弄得血流成河,……任何事情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这些西方地区学习希腊文和拉丁文著作付出的代价那么大……

引起所有麻烦的原因是自由问题上的一个特殊谬误:那就是认为自由是一个独立于专断权力而生活的问题,因此只有在自由国体而非君主国体之下,我们方才有望作为自由人而生活。这种错误观点是源自古代雅典人的观点,他们被教导说,“他们是自由人,所有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人却都是奴隶”。嗣后,这样的教条就变成了罗马人的一个信条,他们也被“教导着去憎恨君主制”。现在又变成了一批民主派著作家的核心信仰,他们继续鼓吹什么“民众国家的人民享受自由,君主国家的臣民全都是奴隶”。

仅凭专断权力的存在,便可将公民变成奴隶,因而只有在自由国家,我们才有望作为自由人而生活,这不仅是李维和塔西佗的历史作者的核心主题,而且也是孔塔里尼,马基雅维利等人的有关自由生活的著名论文的核心主题。阿尔恰多:陷入最危险最可恨的奴隶状态的人不是卑微的仆人,而是离权力宝座最近的人。

霍布斯对共和主义罪恶论的攻击,起核心在于对“自由人”的新定义:一个自由人,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能够办到的事物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他绝对要做的事情的人。~~当我们谈论这类行为人的自由时,我们在谈论的是这类行为人的运动能力没有遭遇某种物理障碍。………自由人,只不过是一个为在身体上受到障碍,可以随意实施其能力的人。

而当时公认的对于“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是一个独立于他人的意志而生活,从而可以自由追求自己选定的目标不可能被专横地加以阻碍的人…这种观点认为专断权力只需存在,而无需从实际上阻碍我们的行动,便足以夺走我们的自由,并将我们变成奴隶。

于是乎这种自由与奴役之间的对立观已经大大增强。

共和主义自由论者与霍布斯之间的界限在于:共和主义自由论者将我们应当免受专横干预视为做自由人的必要条件,而霍布斯将我们应当免受事实上的障碍视为做自由人的充足条件。

我们完全可能在臣服于绝对主权的同时做一个自由人~原因不过是“恐惧与自由是相融的”。

霍布斯的另外一个基本论点: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保有根据自己的选择,而手法或违法的自然自由。

唯有在人造世界,法律才会将我们的约束到阻止我们行使自由的地步,如果回到真实世界及自然世界,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律锁链根本没有力量将一个人绑牢。

霍布斯抨击共和主义自由论者的最终结论是:共和主义自由论者认为我们能在自由国家中做自由人的想法是大错特错,事实恰恰相反,即使在人能想像出来的最绝对形式的君主主权之下,我们也完整地保留我们的自然自由。

当霍布斯谈到自由国家的时候,在他看来:他们只不过是在谈论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任何独立国家都有根据自己的选择而行动的自由,盖因他们并不富有不那么做的义务……故而拥有一种可将力量事情与自己所选择的事情上的自由,包括“反抗或侵略其他国家民的自由”………

p162,

根据自然之力,每一个在战争时期都应竭尽全力保卫权力当局,因为他自己在和平时期受到了权力当局的保护。

当一群民众中的每一名个体成员互相立约,授权一个“人造人”人格在他们之上行使主权时,一个国家便建立了。

一个单一人格,一大群人相互定立信约,每一个人都对该单一人格的行为授权,以便他能以他认为有利的方式,将大家的力量和手段用来谋取共同的和平与防卫,这就是国家。这就是伟大的立委谈的诞生,这就是人间的上帝的诞生,而我们在不朽的上帝之下享有的和平与安全乃是拜他所赐。

主权者的权利永远诞生于臣民们订立的契约。

当我们谈到物体的自由时,我们不是在谈论别的什么东西,而只能是在谈论那种是物体不可能运动的外在障碍的缺位。

霍布斯说,自己是在回应两个方面的论者,其一方主张过量的自由,另一方主张过量的权威。

P191,

自由是不受障碍的,根据自己的自然能力而运动~这才是霍布斯对自由的定义。

或不是认为我们只需在事实上享有我们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就足以算作自由人了金评专断权力,在一个公民联合体之内的存在,绝不可能破坏我们的自由,无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归一样。

而共和主义自由论者的观点是我们仅在事实上享有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是不够的。如果我们想要算做自由人,就必须一种特定的方式享有这些东西~我们一定要独立的拥有他们任何人的专断权力都不能把它们从我们手中夺走。……他们的主要关注点不是行为自由,而是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的截然对立。

霍布斯认为,如果我们要证明我们的自由遭到了破坏,你们必须能够指出某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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