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的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及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职业病实际上也属于工伤(或者叫特殊工伤)。
二、职业病治疗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业病治疗期间,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待遇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6、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7、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8、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9、等等
————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五、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才发现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职业病的,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与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
六、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主张哪些补偿或赔偿?
1、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法条依据: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作为工伤赔偿的差额部分的补充,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即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如主张基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哪里?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鉴定工作程序。
因此,由当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负责公布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有需要,劳动者可向当地卫健委公布的诊断机构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