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加收的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的本数?


为什么企业都怕税务局呢?因为针对“偷税”行为,税务局追征税款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秋后算账成为税务局的尚方宝剑。

 

假设甲公司在5年前用私人账户收了1000万的货款,没有申报税收,如果被税务局秋后算账,应该付多少钱呢?

税款:17%的增值税,即170万;25%的企业所得税,即250万元,因为成本一般在当年都已结转,总税款为420万元;

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来计算,即383万元(420*0.05%*365*5);

罚款:按0.5倍-5倍区间确定,若以一倍计算,则罚款420万元。

因此,若被税务局秋后算账,则企业要支出1223万元,远大于从私人账户收款的1000万元。

 

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成为税务局的利器,但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的本数,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且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

判例一:加收六倍税款滞纳金,税务局被判败诉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案号:(2020)冀01行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

案件事实

敬业公司未缴纳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税款,根据南甸分局[202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于2020年2月3日缴纳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14,397,072.96元,共计16,837,048.04元。敬业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但之后收到平山县税务局的维持复议决定。

2020年4月17日敬业公司向平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税务局关于滞纳金的相关决定,以及退还多征收的滞纳金;之后税务局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可见,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予当事人经济制裁的制度,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具有惩罚性。税务局加收的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数,对多收敬业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判例二:加收超过税款的滞纳金,法院判决支持税务局

案件来源:无讼,裁判日期:2017年4月11日,案号:(2017)琼0106行初2号原告:海南雅可影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影视公司”);

被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

案件事实

稽查局于2008年8月-12月对雅可影视公司2000年1月-2003年12月进行检查,雅可影视公司利用假发票涉嫌偷税,要求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165,000元,并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雅可影视公司预留地址无人,稽查局于2010年1月25日在海南日报公告送达了《处理决定书》。经多次催缴,雅克影视公司未按承诺缴纳拖欠滞纳金,2003年3月至2011年11月的税款滞纳金为208,730.25元;稽查局主张,催缴的滞纳金属于税款孳息性质的滞纳金,并非罚款性质的滞纳金。后来,雅可影视公司根据稽查局出具的与缴纳滞纳金相关的《复函》和《催告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且《征管法》开始施行的时间远远早于《行政强制法》,就税收事项而言,《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因此,当《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应当适用《征管法》。就滞纳金的数额来说,《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上限,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过税收本金的数额

税务局加收的滞纳金性质如何?

实践中,各个税务局处理依据均以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为准,于是小编就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得到的答复为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是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判例一中税务局也引用了该文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采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滞纳金上限,因而部分法院引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超过本数,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随着税收监管越来越严,不少企业被税务局秋后算账,而滞纳金将成为一笔不少的支出,建议企业老板面对超过税款本数的滞纳金时,要敢于与税务局“抗争”。


作者:吴武铃,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具有律师、注会和税务师三证,曾任华为中亚项目CFO。

若对文章内容感兴趣,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你可能感兴趣的:(企业被加收的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的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