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书-20.印章印鉴管理规定(2)

3、印章使用

(1)由使用人在钉钉系统中填写《用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印章管理员批准,方可到印章管理员盖章。

(2)所有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对内容有修改的地方应经相关领导确认后加盖印章。

(3)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开具空白证明。

(4)对已盖印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时,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交回保管人销毁并记录之后,重新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5)印章保管人在加盖印章时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不得有涂改部分;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6)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相关授权领导无法审批的,需在电话通知授权领导认可的情况下盖章,并督促使用人事后补齐钉钉《用印申请》。

(7)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印章保管人用印的,印章保管人承担一切责任;手续齐全,出现问题由申请用印人及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8)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因特殊情况确需带章外出的,须提交钉钉《用印申请》,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借阅登记表》,经印章保管人批准后,方可外带印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借印期间发生的与所借印章有关的一切后果由借印人承担。

(9)因用章不慎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0)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综合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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