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王丽: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你支持吗?

编辑:赵艺慧

观点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 

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面对这一规定,网友们纷纷表示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存在大量的不支持者:

@星阑-Star表示:不支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这一点太恐怖了,如果是家暴情况,施以家暴那方可以轻松剥夺家暴方的离婚权利啊,这个提案只能说初衷是好的,但是太理想化。

@土味元爹表示:已经决定离婚的肯定是经过考虑的吧,我不懂法律但仅从个人层面觉得这个有点多此一举了。

@澪月mio表示:结婚容易离婚难好么,结婚才需要冷静期,离婚有什么好冷静的,真的是一时冲动还能复婚啊。

@信陵君子表示:那另一方过了冷静期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那这婚还离不了了是吧?

@柚哟优表示:不同意,考虑不够全面,家暴、性侵儿童、转移财产、故意杀人、出轨、控制他人身心等等,有考虑吗?有很好的解释措施和应对措施吗?

婚姻冷静期

通过简单列举代表性的观点,基本可以总结出,民众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支持的主要原因:

第1,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离了婚还想在一起,可以通过复婚的形式实现,没有必要制定“离婚冷静期”。

第2, 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不乏家暴、出轨等严重侵害婚姻中一方的行为,如果此时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那么对于受侵害方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

不可否认,以上的问题犀利而又准确,这些不支持背后体现了中国民众法律知识的增强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但是,我们了解一项制度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应该从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再下定论。

所谓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

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哪些优势,又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完善的呢?通过比较该制度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理解问题。

婚姻冷静期

首先,该项制度提出的核心是避免轻率离婚,维持家庭稳定、社会的安定。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攀升,其中80后的离婚率已经超过50%,90后起诉离婚的比率已达51%。其中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80后、90后占大多数,而“闪婚”等现象不在少数,导致离婚的理由充斥着情绪化。同时,根据我国对于登记离婚程序没有进行过度限制,只要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带好结婚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就可以办理。简单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给轻率离婚提供了程序支持。

其次,我们常说,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那么离婚也不是两个人的事情那么简单。除了赡养老人外,更重要的是对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很多夫妻离婚的时候没有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细分予以保障,导致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没有法律的支撑,很大程度上依靠双方的责任心维系。破碎的家庭不仅让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存在危机,同时对于其心理健康的发展产生障碍。根据最高院曾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百分之七八十来源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所以通过数据我们更能直观看到离婚给家人带来的伤害。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诉讼离婚的,此时一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换句话说,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低,该案件往往要经过二审。从时间成本的角度考虑,在登记离婚中设置冷静期不一定比诉讼离婚慢,同时也不必然导致诉讼离婚案件的增多。其实,近些年,地方性法院已经开始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且取得了较为好的效果。据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四川、河南等八个省在基层法院试点离婚冷静期,效果显著。其中,河南省在试点期间挽回了2.2余万个家庭。四川安岳县在试点的5个月间,发出的20余份“冷静书”中已有10多份到期,到期后未再次提出的离婚的概率达90%。

所以,通过以上三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冲动型离婚的夫妻一个冷静的时间,让双方更加理性思考彼此的关系、孩子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从而作出较为周全的决定。

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初心是好的,但是不代表其是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

首先,也是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该案件的适用应该要区分案件。例如,对于家暴而登记离婚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又比如,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减少轻率离婚,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所以对于经历长时间婚姻生活的 “老夫老妻”,触发其作出离婚决定的表面诱因固然可能是生活中“偶然”的“琐事纠纷”,但真正促使双方离婚意愿形成的根本原因,却往往是在经年累月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共同生活质量不满的日积月累。此时,夫妻离婚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则不应适用于“离婚冷静期”。

其实,对于该项制度到底适不适用的问题,从设置目的出发就比较容易判断,比如夫妻一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严重影响家庭稳定,那么类似于这种违背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就不宜适用该项制度。

婚姻冷静期

其次,对于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该项制度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而登记离婚由于是夫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难免在协议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心理照顾考虑不全。比如,我国澳门地区规定,若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而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管辖法院诉讼离婚。所以,在该制度中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最后,为了有效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应建立通过第三方进行有效调节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对于冲动型离婚的案件。例如,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先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同时,上海市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其中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统计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其中7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效果显著。

其实,笔者认为,国家提出此项制度是从国家宏观视角进行把控。因为近些年,冲动型结婚导致的“闪离”的情况确实不少,不仅对于彼此的家庭与自身造成伤害,对于国家稳定也不利。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发点是基于这一事实提出,其最终的目的是在离婚自由的大前提下,从国家制度层面给予公民一个冷静期间,做出理性决定。所以,从侧面来说也是对于国家对于婚姻制度的尊重。但是,我们不可否认该制度还是过于宏观,其实行应该对于不同案件进行区分,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利益,并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后续手续,从而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王丽律师

众多的“不支持”的声音,其实是从小我来组成一个个大我的过程,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这说明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且勇于表达自己的声音。而当一个个声音被合理尊重,法治的光辉将会越来越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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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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