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办理案件需要技巧,但是再深刻的技巧也比不过扎实的法律功底,法律谈判也是如此,再高深的技巧,也比不过对于谈判筹码的自信。
自己办理了一个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合同上约定的房屋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并非同一,基于此,当事人要求合同相对方配合办理实际使用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合同相对方对此直接予以拒绝,随后,当事人找到了我,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利。
分析案件、确定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开庭后,我和我的当事人一起参加了庭审。
因为,庭前和对方进行了沟通,所以也了解了我的当事人没有告诉我的事实,当时,一句话在脑海中飘过“开庭前,你的当事人是你的敌人”。当事人是将自己的利益摆在最前面的,所以,他向你阐述的事实未必是真实,不仅如此,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向你告诉的事实也只是他想告诉你的事实。对于对方阐述的事实,我也不全信,我需要用自己的逻辑判断自己当事人阐述的事实与对方所述事实,并在自己的心中形成一个法律事实。
因为庭前的沟通,所以,对方也同意调解结案,但是,要记住的一点是,同意调解并不代表真实的想调解,你得拿出你的筹码,让对方看到你是有优势的,但是你会为了这个调解,有限度的使用这个优势,这个优势也就是你的筹码。清楚了自己的筹码,才可以将对方拉到谈判座,与你心平气和的谈一谈。就像诸葛亮的“七擒七纵”一样,你不得不服的情形下,只能接受我的条件。
02
庭前谈的再好,但是,确定开庭的那一刻,庭前已经进行的所有工作就将其归零吧,这是一个律师的职业精神,不能因为对方的“善意”,忘却自己应尽的职责。也不要因为对方向你阐述了当事人没有告诉你的事实而信任对方,记住,你的职业是什么,你需要维护的是谁的权益,这就是职业精神,看到了事实之后,仍然按照自己的职业精神进行自己的工作。
开庭时,法庭先主持了庭前调解,根据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我也看出来对方并没有调解意向,原因很简单,因为调解方案对方没有任何资本投入,且既使对方不履行,我方亦没有任何约束措施,这样的调解方案就是表面上谦恭,实质上没有任何诚意的虚假的调解。
看清了对方的意图,直接拒绝了对方的调解方案,并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开庭,因为对方没有任何调解意愿。
开庭过程中,我和搭档举出了充足的证据的证明涉案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属于一套房屋,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则需要向我方当事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本设置的违约金只是一个和对方的谈判筹码,但是这个筹码才是对方所顾虑的。
庭审结束后,对方也看到了法官对于案件的态度和思路,随后,其态度也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不仅同意配合办理产权,关于违约金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当谈判筹码的主动权在自己的手里时,而且对方对此也有顾虑时,你就可以提出你的条件了,这个条件接受也罢,不接受也罢,但是,不接受的后果远远大于接受,接下来利弊关系就需要对方自己考虑了。
庭审的结果对我们很有利,对方的态度也很好,但是这都不重要,我们想要的就是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以判决书的形式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个结果是对方在宽限期内为我方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产权。无论那个结果,对于律师来说,都是一个好结果。
03
谈判,如果没有预估的筹码,对方足以顾忌的筹码,谈判的结果你也无法掌握,当然,不排除对方是一个“人品”很好的人,愿意和你沟通,并愿意达成一个谈判方案,但是,永远不要忘记的一点是,拥有谈判筹码才拥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