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上海和老家有两个妻子四个孩子,都没领证,构成重婚罪吗?

基本案情

王某1967年出生在安徽某村庄。1990年,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王某与同村的冯某举行了婚礼,但当时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十几年,冯某为王某生育了3个子女。2011年,王某婚内出轨,在与冯某还保持着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女子马某同居。2012年3月,二人生下女儿小艺,出生证上父母一栏登记的是王某与马某。但由于王某与马某也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小艺的户口就登记在了马某老家的户口本上。之后,王某、马某及女儿小艺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围亲戚朋友也知道这段关系。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关于本问题的回答,本文从事实婚姻及重婚罪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是民法上的概念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 事实婚姻是历史性概念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便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 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事实婚姻是民法上的概念,考虑广大农村的习俗,婚姻法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因此事实婚姻又是一个历史性概念,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从婚姻法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因此,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从民事角度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事实婚姻在婚姻法领域已不复存在,要么为有效婚姻,要么为无效婚姻,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在刑法上仍具有意义。

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重婚罪的主体可能发生在双方都有配偶的、一方有配偶另一方无配偶的之间,总之至少一方为有配偶者,才能涉及重婚罪的问题,重婚罪绝对不可发生在双方都无配偶者之间。

这里就要讨论重婚罪中的配偶,刑法不同于民法,刑法重在保护法益,强调行为对法益的实质侵犯,重婚罪侵犯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关系,如果一个人同时有两个妻子或两个老公,则实质地形成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侵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强调构成重婚罪,要求两个婚姻都为有效婚姻,则会产生这样一种局面,一个男人同时与两个女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儿育女,而两个婚姻都未办理结婚登记,自1994年后又不承认事实婚姻,该男子不构成重婚罪,如此一来,就会产生这样一个局面,人们都不办理结婚登记,与多名女子同时同居生活,这样的行为无法从法的角度加以规制,显然,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

因此,刑法强调对法益的实质保护,在刑法领域事实婚姻仍具有价值,即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也具有婚姻的效力,刑法上的配偶适用于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配偶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冯某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王某与马某也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两个婚姻都具有刑法上婚姻的效力,因此,王某构成重婚罪,如果马某明知王某在老家有妻儿,仍与其同居生活的,马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马某不知情,则马某不构成重婚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无论如何,王某都构成重婚罪,马某是否构成重婚有赖于马某对王某的情况是否知情。虽然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从婚姻法角度已不再有事实婚姻这一概念,要么为有效婚姻要么为无效婚姻,但刑法强调实质保护,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仍具有价值,仍可能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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